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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對於票據關係人應為之行為,應在票據上指定之處所為之;無指定之處所者,在其營業所為之;無營業所者,在其住所或居所為之。. 票據關係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不明時,因作成拒絕證書,得請求法院公證處、商會或其他公共 ...

  2. 第 四 章 支票 § 125. 第 五 章 附則 § 144-1.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 ...

  3.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票據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5 條. 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

  4.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票據法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18 年 10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76 年 06 月 29 日.

  5.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十八年十月三十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139 條. 2.中華民國四十三年五月十四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123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四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145 條. 4.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總統(62)台統(一)義字第 2380 號 ...

  6. 第 20 條. 為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對於票據關係人應為之行為,應在票據上指定之處所為之;無指定之處所者,在其營業所為之;無營業所者,在其住所或居所為之。. 票據關係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不明時,因作成拒絕證書,得請求法院公證處、商會或 ...

  7. www.twnch.org.tw › faqList › faq05台灣票據交換所

    壹、前言 依照我國票據法規定票據有支票、本票及匯票三種。. 票據若具備法律所規定的條件,則持有票據的人即得依據票據上所記載的內容,請求支付一定金額,或將其依背書、交付等方法自由轉讓。. 至於執票人取得票據係因買賣、借貸或其他原因,均非 ...

  8. 第二章第一節第二十五條第二項關於發票人之規定;第二節關於背書之規定,除第三十五條外;第二章第七節關於付款之規定,除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外;第二章第九節關於追索權之規定,除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 ...

  9. 日前金管會發布了研擬修正票據法」部分條文的新聞稿,表示台灣獨創的本票制度,因為經常被地下錢莊、詐騙集團濫用,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傷害不少無辜民眾,故金管會擬修法限縮得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的本票範圍。

  10. 無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 代理人逾越權限時,就其權限外之部分,亦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 第 11 條(要式性、空白授權票據、改寫). 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 但本法別有規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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