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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通知止付之票據如為業經簽名而未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而於喪失後經補充記載完成者,準依前兩項規定辦理,付款人應就票載金額限度內予以止付。 經止付之金額,應由付款人留存,非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或經占有票據之人及止付人之同意,不得 ...

  2. 票據法施行細則. 異動日期:75 年 12 月 29 日。.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細則依 ...

  3. 票據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內容檢索: 「含有」為必填欄位. 含有且含或不含. :::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4. 為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對於票據關係人應為之行為,應在票據上指定之處所為之;無指定之處所者,在其營業所為之;無營業所者,在其住所或居所為之。. 票據關係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不明時,因作成拒絕證書,得請求法院公證處、商會或其他公共 ...

  5.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票據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75年12月30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 本細則依票據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6. 法規名稱:. 票據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75年12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75年12月30日行政院臺財字第26889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第11條 ;刪除第 2條、第15條、第16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 歷史沿革.

  7. 票據法施行細則(075.12.30台財字第26889號令修正) 第 1 條 本細則依票據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

  8.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十八年十月三十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139 條. 2.中華民國四十三年五月十四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123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四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145 條. 4.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總統(62)台統(一)義字 ...

  9.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第 一 章 通則. 第 1 條(票據之種類) 本法所稱票據,為匯票、本票及支票。 第 2 條(匯票之定義) 稱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付款人於指定之到期日,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第 3 條(本票之定義) 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第 4 條(支票、金融業之定義) 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前項所稱金融業者,係指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 第 5 條(簽名人責任) 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 第 6 條(蓋章代簽名)

  10. 第 6 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對業經付款人付款之票據不適用之。. 法條.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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