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1 . 本法所稱票據,為匯票、本票及支票。 第 2 條. 稱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付款人於指定之到期日,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第 3 條. 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第 4 條. 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前項所稱金融業者,係指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 第 5 條. 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 第 6 條. 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 第 7 條.

  2. 如何聲請本票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 一、意義:. 票據法第123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二、聲請時應具備之要件或應注意事項:. (一)、使用司法狀紙:. 撰寫本票裁定聲請狀(可參考書狀範例 http://www.judicial.gov.tw ...

  3. 123 .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判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 1. 裁判字號: 57 年台抗字第 7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7 年 02 月 22 日. 要旨: 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 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 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 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 以資解決。 2. 裁判字號: 56 年台抗字第 71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6 年 12 月 28 日. 要旨: 執票人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聲請 法院裁定對發票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者,其性質與非訟事件無殊,法院就本 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審查為已足。

  5. 2021年8月13日 · 票據法第123條規定.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俗話說,再多的錢都不如到手的錢。 就算案件事實看起來「穩贏」,只要進入訴訟,還要熬過庭審期日、審級程序;收到勝訴定讞判決的那天,一個不小心,距離一開始就過了兩三年,除了緩不濟急,也增加了債務人將手中財產脫產的操作空間。...

  6. 告第 4 條第 2 項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九 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一百 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7. 2018年3月16日 · 123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前項之本票以委託金融業者或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為擔當付款人, 或執票人為銀行業、農業金融機構、證券期貨業、保險業或實收資本額達 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之融資性 ...

  8. 141、142之施行期限,已於中華民國75年12月31日屆滿當然廢止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財政部台財融字 760817570 號、法務部法 76 檢字 7423 號公告 141、142 之施行期限,已於七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當然廢止

  9. 票據法第123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一般民事案件,如果要發動強制執行,通常必須等到獲得確定勝訴判決之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過程中時常需要耗上一段時間。

  10. 遭他人持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如何救濟?. 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 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 又關. 於准予本票強制執行之民事裁定,係屬非訟事件,受理. 法院僅由本票之外觀上,做是否合法之形式判斷 ...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