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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四條 前條各款所定資格之證明文件如下:(1)學位證書;其屬國外學歷者,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2)各級教練證或裁判證。(3)身心障礙證明文件及各級教練證或裁判證。(4)國光體育獎章證書。(5)中央體育主管機關核發之獎勵證明文件。

  2. 一、附則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本要點應報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二、附件:運動彩券經銷商體育運動專業知識認定標準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七日體委綜字第 10000258933 號令發布訂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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