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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空勤五大任務. 救災 支援各種天然災害及重大意外事故等災害搶救之空中救災. 救難 支援山難搜尋、水上救溺及海上救難等人命搜救的空中救難. 觀測偵巡 支援災情觀測重大緊急犯罪空中監視與追緝海洋空偵巡護交通空巡通報環境污染調查國土綜合規劃空勘航攝等空中觀測偵巡. 運輸 支援救災人員、裝備、物資之運送等空中運輸. 救護 支援緊急醫療之空中救護、轉診、器官移植的空中救護. 機型專區. 黑鷹直升機 UH-60M. 黑鷹直升機主要特色是在高海拔與海上救災、救難、救護、觀測、偵巡、運輸等任務,但由於機體大、下洗氣流強,不適合狹窄地區之作業及停降,黑鷹可以裝載15員 (含飛行員2員、機工長2員、搜救員2員)或救護擔架. 架數. 14架. 耐航時間. 2.1 小時. 馬力. 1940SHP x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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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為統籌空中勤務業務,執行與支援空中救災、救難、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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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 版權所有. 地址:23143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三段200號10樓. 總機代表號: (02)8911-1100. 內政服務熱線1996 (內政部總機 : 1996) 勤務專線服務電話: (02)8912-7000. 傳真: (02)8912-7770. 廉政電話: (02)8912-7020. 更新日期. 113-05-23.

  3.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 (簡稱 空勤總隊 、 空勤) 是 中華民國內政部 附屬機關,為非軍事單位之唯一負責公有航空器使用、調度、維護等的政府機關。 成立於2005年11月9日,為因應2000年 八掌溪事件 時政府之公有航空器分屬不同機關造成調度困難 [1] ,故將 內政部警政署空中警察隊 、 內政部消防署 空中消防隊 籌備處、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航空隊及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空中偵察巡邏隊等四單位所合併整編成立。 [2] 其五大主要任務為救災、救難、救護、運輸及觀測偵巡。 歷史 [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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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 空中勤務總隊置總隊長1 人,職務比照簡任第13 職等或列簡任第13 職等,綜理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置副總隊長2 人,職務 列簡任第12 職等,襄助總隊長處理務;置主任秘書1 人,職務列 簡任第11 職等,擔任空中勤務總隊幕僚長。

  6. 本總隊勤務指揮中心( 以下簡稱勤指中心)執勤人員受理中央業務主管機關轉報之緊急任務航空器申請表時,應依申請表所列項目逐一審查,必要時主動與申請單位聯繫,詳查各項支援細節,並考量勤務種類狀況天氣機況能力等因素分析研判,如確屬緊急狀況,且符合出勤條件時,應於20分鐘內查明各項支援細節並完成派遣程序;若為非必要任務或無法出勤支援時,亦應於20分鐘內告知申請機關。 2.執勤人員接獲民眾或未經中央業務主管機關審核之緊急任務,應先通知備勤機待命,經相關業務主管機關查證並確認申請時,即刻派遣備勤機執行。 3.申請空中轉診或器官移植緊急運送事項,未經衛生福利部空中轉診審核中心審查核可者,不予受理。 4.非屬下列演習或訓練支援申請事項者,不予受理: (1)年度計畫性或專案性救災或防範犯罪演訓項目。

  7. 單位空中勤務總隊. 一、職稱. 約僱人員 (職務代理人) 二、職缺名額. 1名. 三、有效期間. 113-05-17至113-05-23. 四、資格條件. 1.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2.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6個月以上或2年以上之經驗者。 3.熟練電腦文書處理技能。 4.具全民英檢初級或相當於全民英檢初級程度者尤佳。 5.不得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各款情事。 五、工作項目. 1.每日緊急任務及演訓飛行任務之派遣及修正、每日飛機派遣及任務執行狀況等相關表件之彙整、統計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