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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書寫錯誤,應如何處理? (9714) 更新日期:110-04-23.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第9條第1項規定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 更多相關資訊. 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辦理合併,消滅公司移轉貨物及勞務與存續或新設公司是否須開立發票? (9721) 111-06-21. 營業人或未申請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之營業人取得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是否適用統一發票給獎辦法? (9718) 111-06-21. 每筆銷售額未滿50元之交易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9709) 111-06-21.
統一發票書寫錯誤,應如何處理?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15-10-13 更新日期:2023-10-24 點閱次數:1803. 開啟.
2013年11月28日 · 鑑於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記載錯誤,除金額外,尚有其他事項錯誤之情形, 例如買受人名稱、統一編號、交易日期、品名或數量等記載錯誤,其未依規定將錯誤之統一發票作廢重開 , 如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該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 , 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者 ,對該貨物或勞務以後各銷售階段之加值額未產生影響,違章情節尚屬輕微,允宜比照金額錯誤情節輕微之情形,免予處罰,以符比例及一致性原則。
2020年7月4日 · 統一發票寫錯的時候-申報實務. 方案A :正確方式為發票作廢後重開。. 收回錯誤之發票,並依法作廢開立正確發票 。.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 前項情形,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 ...
所犯錯誤:C商號會計小姐於申報110年11月份統一發票明細表時,將XT12334566號之有效發票誤予截角,明細表並註明為空白,實際為漏報銷售額,涉嫌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 四、進項憑證若以影本申報扣抵時,應檢查是否有重複扣抵情事。 案例:D實業公司於申報110年9、10月份銷售額時,已將110年9月份進貨統一發票號碼WP12334456銷售額508,000元,稅額25,400元,於110年11月15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該公司會計小姐因作業疏忽,誤以為尚未申報扣抵,而向銷貨公司再取得該張發票影本,並於申報110年11、12月份銷售額時,重複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案經營業人進銷項憑證交查異常查核清單發現,除應補稅外,尚須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疏忽或操作不當,誤將統一發票金額登打或書寫錯誤,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應作廢重開,若無法向消費者追回錯誤統一發票作廢重開,依規定將予以處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及第9條規定,按時序開立並據實載明應行記載事項。 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以下同)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 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連續處罰之。
2016年1月21日 · (一)A公司開立與B公司之統一發票,發生交易金額及買受人統一編號錯誤,A公司即時在統一發票各聯更正並向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且A、B公司就該筆交易申報進、銷項金額、稅額、買受人統一編號無誤,則A公司免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二)A公司開立與個人甲君之統一發票,實際交易金額應為350元,誤開成350,350元,A公司即時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正確交易金額,可免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 如有發票開立錯誤,仍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收回作廢另行開立 , 倘確無法向買受人收回作廢重開者 , 應符合前揭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者,始符合免罰規定,惟應留意一年內有相同情形3次以上者,不適用減免處罰之規定,仍應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