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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結果

  1. 作者:章忠信. 1232 本機關先前與出版社簽訂契約,授權出版社享有「國內獨家發行權」,現在欲將書籍行銷至海外,是否仍需透過原出版社? 若授權其他出版社,需告知原出版社嗎? 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先前雙方既僅約定出版社享有「國內獨家發行權」,關於海外行銷就不需透過原出版社,甚至還可以要求原出版社不得對海外行銷該書,以免影響取得海外行銷權之出版社權利。 在與其他出版社洽談海外行銷時,也不必告知原出版社。 不過,若是雙方合作情形良好,原出版社也有海外行銷能力時,本於過去合作經驗,也可以繼續與原出版社討論,以對我方更好的條件,將國內行銷擴大至海外市場。

  2. 該圖片中之雜誌封面照片,雖係謝宗仁以網路或其他管道擷取或翻拍而成,然該圖片呈現之設計排版、背景底色、徽章圖式,或是廣告文案均係由謝宗仁本諸專業,自己發想排列而成,應屬對他人著作另為改作之衍生著作,具有原創性,縱謝宗仁未取得外國雜誌

  3. 著作權授權條件之分析. 授權利用契約之條款不一而足,並無一定格式,事實上亦無法以統一之格式,適用於千變萬化之商業活動,而應完全視雙方條件,依市場機制決定其約款。. 關於著作利用之授權,主要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至第4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 ...

  4. 1546 在網路上賣商品可否使用他人圖片?即使是代理商或經銷商賣上游廠商的商品,還要取得授權嗎? 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5. 作者:章忠信. 2011 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定關於合理使用的四個判斷基準到底要如何適用? 營利行為是否就一定不是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定關於合理使用的四個判斷基準,即「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這是個比較性議題,以第一款為例,係指「商業目的」比較不易構成合理使用,而「非營利教育目的」比較容易構成合理使用,但並不是說利用行為具「商業目的」,就一定不能構成合理使用,或具「非營利教育目的」,就一定構成合理使用,還是要綜合各種情況進行判斷。

  6. 學名藥既然是依原廠藥申請專利時所公開之資訊產製,為何在品質與效用仍會與原廠藥有差距? 主要在於營業秘密的關鍵。 專利權的賦予,在制度上是一種「交換」的理念。 發明人必須公開其發明的方法與內容,讓各方瞭解其發明,法律則建立一套保護的機制,讓發明人可以在特定期間內享有壟斷的權利,祇有發明人能就其發明製造或實施,別人不能製造或實施。 一旦期間屆滿,任何人都能利用發明人的發明去製造或實施。 原廠為了申請原廠藥的專利,必須公開其發明方法與內容等資訊,然而,祇要所公開的資訊達到足已獲取專利的最低標準,原廠並不必完全公開所有製程、配方或方法,這些沒有被公開的製程、配方或方法,正是可以用營業秘密保護的資訊。

  7. 第九十二條(其他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處罰) 最後更新日期 95.08.09.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