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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3月28日 · 1. 死亡前兩年的贈與給上述七種特定人之財產,要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Q:但繼承人是否可以繼承此贈與回計之遺產呢? A: NO. 因為已經贈與出去的財產,所有權已經移轉了,只是回計算遺產稅,而非繼承人可以分的遺產喔。 2. 有三種狀況的生前贈與(結婚&分居&營業),是視為遺產的提前分配,而非單純贈與. 此時計算遺產時,就可以歸進來計算遺產,再按應繼分計算份額。 因結婚或分居或營業因素,有提前拿到財產受贈者,需再扣除前面已經提前分配的遺產,我們稱之為【歸扣】。 民法第1173條規定. (1)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 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2. 2024年3月5日 · 保護自己在失去自主能力時,有辦法讓照顧者為財行善。 保證最貼心照顧的孩子,可以得到最厚實的繼承。 這些,都是在尚可控制局面時,就要跟子女明示暗示甚至開示,讓他們知道沒有不勞而獲的便宜,在遺產面前,單丁絕不會比孝女有更大的優先權。

  3. 2023年6月14日 · 如今兒子過世,這些存款及股票應返還於她,不應由孫女全部繼承。. 阿媽竟會跟孫女爭產?. 令人不免懷疑:「哪有這麼誇張?. 」是的,在我執業的這些年裡,就遇過很多客戶因為贈與、遺產等財富傳承及稅賦問題前來諮詢,為了遺產,彼此從親人變 ...

  4. 2024年3月7日 ·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5. 2024年3月31日 · 遺囑經過調查局鑑定,確認筆跡為本人親簽,法官也認定字體形狀、大小及間距都與婦人筆跡相符,是有效的自書遺囑,判決長子喪失繼承權,可上訴,後續長子爭取特留分也敗訴。 「不孝條款」剝奪繼承權,連特留份都不給

  6. 2023年8月23日 · 一、可以在遺囑內寫明,因為彼此感情淡薄,長年不相往來,生活及生病都沒有互相照顧,因此符合民法第1145條:「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其繼承權

  7. 2023年9月12日 · 在處理遺產繼承時,主要有三種方式: 一、按照遺囑分配. 二、繼承人間,共同簽署遺產分割協議書. 三、透過法院判決. 畢竟,如果三兄弟們能簽署協議書,大家就不需要為遺產的事上法院。 而我提醒張先生的幾件事項,也和大家分享,「當被繼承人沒有留下遺囑,而繼承人們要透過簽署『遺產分割協議書』時,必須要留意的幾件事」: 一、遺產分割協議書,必須「全體」法定繼承人簽署. 換言之,今天如果任何一位繼承人,對於分配遺產的方式不滿意,而不願意簽署協議書,那很遺憾的,我們只好透過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才能繼承遺產了。 筆者也曾有客戶,在被繼承人身故後,通知其中一位已經許久不和親戚們聯絡的繼承人,請他出席參加母親告別式。 沒想到那位繼承人並未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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