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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寫真網站的合法性?. 作者:章忠信. 204 從網路下載其他網站上的寫真集照片,貼在非營利性質的個人網站供網友自由下載,算不算侵權行為呢?. 如果是侵權行為的話,那麼是不是就不能放置寫真集照片在網頁呢?. 如果這也算是侵權行為,那麼,也真令人懷疑 ...

  2. 本案源起於SOS徐氏姊妹在經紀合約期間 (八十二年四月十日起至八十八年四月間止),未經其經紀公司同意,擅自與鑫濤出版公司及皇冠雜誌社合作,出版「SOS超猛青春」一書,為宣傳新書,將徐氏姊妹的相片交由皇冠雜誌,刊登於八十五年十一月號目錄頁及內 ...

  3. 這個人宣稱持有這組照片底片,怕觸犯法律而不敢出版寫真集,只好賣底片賺錢,據說已有人喊價12,000港幣。 明星拍照,雖是照片的主角,通常對於照片是沒有著作權的。

  4.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20號民事判決中,原告主張被告依據他的台灣稀有鳥類照片繪製鳥類圖鑑,侵害他的照片的著作權,法院認為這項主張沒有道理,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智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亦支持該項見解。 本案法院經過鑑定,無法據以判別被告是否將原告攝影作品掃描入電腦作為底圖,再加以修改而成等語。 從而,法院認為,攝影著作所保護者,係照片本身,至於所拍攝之「對象」,並非著作權所保護之對象。 就照片中之自然生物為寫真描繪之對象,係以繪畫者本身藝術觀點及專業繪畫技巧,呈現照片中之自然生物,並無剽竊、仿冒攝影著作所展現包括空間、角度、光線與大自然光影、色彩等整體結合之思想及創意,兩者應屬各自完成之攝影著作與美術著作,並無重製攝影著作之行為。

  5. 為什麼呢?. 著作權法所謂「第一次銷售原則 (first sale doctrine)」或「耗盡原則」,係指著作財產權人就其著作固享有「散布權」或「出租權」,但此僅及於其著作重製物之第一次散布,當著作財產權人將其合法著作重製物 (即正版)作第一次散布後,就該著作重製 ...

  6. 不過,物的所有權與著作財產權仍應釐清。 享有新婚照底片所有權之人,如不是新婚照之著作財產權人,也未經新婚照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仍不得重製該照片。 當然,由於著作權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 (第一項) 前項公開展示之人,為向參觀人解說著作,得於說明書內重製該著作。 (第二項)」新婚照底片或照片所有權人得依該條規定,公開展示該照片。 值得討論的是,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而出資人依第十二條第三項得利用該著作時,其利用範圍如何? 例如,準新人可不可以將底片加洗,送給親朋好友觀賞? 或是交出版社或報社發行出版或謀利等其他商業行為?

  7. 原告阿爾發公司為周杰倫前後出版兩本寫真書籍「半島鐵盒」、「聲色繫情緣」,「半島鐵盒」一書在台灣地區銷售數量約四萬六千本,大陸地區銷售數量約八萬五千本,另一本寫真書「聲色繫情緣」,因被告擅自出版「超屌的周杰倫」之後發行,銷售量即大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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