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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果當年度發生有價證券交易損失時應如何處理呢? 更新日期:113-04-22. (一)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有價證券是指: 1.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 (即上市公司、上櫃公司及興櫃公司以外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 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或視為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免予計入。 2.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 (二)計入所得基本稅額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之計算公式如下: 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收入*-成本* *能提出原始取得成本者,其成本應採用個別辦認法或按出售時加權平均法計算之;否則,將以加權平均法認列其第一年以及以後年度之所得。

  2. 國稅問與答. 綜合所得稅. 柒、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問題. 1753 海外財產交易無法提出成本費用者,如何計算所得? 更新日期:110-10-08. 1.不動產按實際成交價格之12%,計算所得額。 2.有價證券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 3.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取得之對價為現金或公司股份者,按取得現金或公司股份認股金額之70%,計算所得額。 4.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取得之對價為公司發行之認股權憑證者,應於行使認股權時,按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之70%,計算所得額。 5.其餘財產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 更多相關資訊. 1752 財政部核定有成本及必要費用減除標準者有哪些所得? 111-05-02.

  3. 1756 海外證券交易所得是否免稅?. 更新日期:110-10-08. 現行境內之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新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證書之證券交易所得免稅,係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未規定海外證券交易所得免稅,故無免稅之適用。.

  4. 列報投資損失應注意下列各項:. 1.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所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得列為損失。. 2.投資損失應有所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 但被投資事業在國外且無實質營運活動者,應以其轉 ...

  5. 最低稅負制施行後發生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 (期貨)交易損失,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於計算證券 (期貨)交易所得時,先行扣除。 扣除之順序,應按損失發生年度順序,逐年依序扣除。 當年度無各該所得額可供扣除或扣除後尚有未扣除餘額者,始得遞延至以後年度扣除。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2項)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6項) 更多相關資訊. 營利事業扣除額為多少? (2407) 112-12-25. 那些營利事業不必繳納最低稅負? (2404) 112-12-25. 什麼是最低稅負制? (2401) 112-05-04. 最低稅負制的法案名稱為何? (2402) 112-05-04. 最低稅負制的實施對象為何? (2403) 112-05-04.

  6. 營利事業出售上市及未上市公司的股票,其證券交易所得自79年1月1日起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至於買賣期貨部分,其依期貨交易稅條例課徵期貨交易稅之期貨交易所得,暫行停止課徵所得稅,其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至於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經營 ...

  7. 凡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簡稱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以下簡稱上櫃或興櫃)之有價證券,依繼承開始日該項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之收盤價或興櫃公司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 但當日無買賣價格者,依繼承開始日前最後一日該項上市或上櫃股票有價證券之收盤價或興櫃股票之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其價格有劇烈變動者,則依其繼承開始日前一個月內該項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各日收盤價或興櫃股票各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之平均價格估定之。 若為初次上市或上(興)櫃股票,在公開市場正式掛牌交易或開始櫃檯買賣以前,雖然沒有收盤價,但是如果有公開承銷價格,應該依照死亡日股票的承銷價格或是推薦證券商所認購的價格計算。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 更多相關資訊. 3401 不動產之遺產價值如何計算? 113-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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