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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離島地區居民航空票價補貼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06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附檔:. 附件一 航空公司 年 月份離島地區居民航空票價補貼名冊.PDF. 附件一 航空公司 年 月份離島地區居民航空票價補貼名冊.DOC. 附件二 航空公司 年 ...

  2. 持有未含轉機過境設施使用費機票之乘客,應於辦理轉機過境報到手續時,向航空公司櫃檯補繳該項費用。 已依前二項規定繳納轉機過境設施使用費之乘客未轉機過境者,得申請全額退還,航空公司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3. 本規則依民用航空法第六十三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飛機運輸業務:指民用航空運輸業以飛機直接載運客、貨、郵件,取得報酬之業務。 二、直昇機運輸業務:指民用航空運輸業以直昇機直接載運客、貨、郵件,取得報酬之業務。 三、定期航空運輸業務:指以排定規則性日期及時間,沿核定之航線,在兩地間以航空器經營運輸之業務。 四、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指除定期航空運輸業務以外之加班機、包機及其他非定期性運輸之業務。 五、包機:指民用航空運輸業以航空器按時間、里程或架次為收費基準,而運輸客貨、郵件之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 第 二 章 設立許可及登記. 第 3 條. 申請經營民用航空運輸業之飛機運輸業務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4.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家用行李物品以外之貨物,以廠商名義進口者,應依關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填具進口報單,辦理報關手續。. 入境旅客攜帶貴重物品或屬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及農業科技園區事業之貨樣、機器零件、儀器、原料、工具、物料等保稅 ...

  5. 旅行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3 條. 旅行業舉辦團體旅遊、個別旅客旅遊及 ...

  6. 十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指提供空運進口、出口、轉運或轉口貨物集散與進出航空站管制區所需之通關、倉儲場所、設備及服務而受報酬之事業。. 十七、航空器失事:指自任何人為飛航目的登上航空器時起,至所有人離開該航空器時止,或自遙控無人機 ...

  7. (1)乘坐國內航線飛機之旅費,應以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為原始憑證;其遺失上開證明者,應取具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或其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地點及票價之證明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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