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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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明定無戶籍國民得免申請入國許可、應於入國時申請入國許可之適用對象及入國後停留期限屆滿應即出國之原則及例外規定。 二、換領或經核發臺灣地區居留證者,放寬其在居留期間入國,免申請許可。 三、增訂曾在臺灣地區居留之無戶籍國民就學僑生申請居留、延期居留之對象及效期。
www.immigration.gov.tw/5382/5385/7229/7235/36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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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簡稱 無戶籍國民 [1] ,是指未在 臺灣地區 設有 戶籍 的 中華民國國民 [2] 。 依現行中華民國的《 國籍法 》第2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 中華民國之《入出國及移民法》定義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為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及取得、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3] 。 這類人士可受到中華民國的 外交保護 (英语:Diplomatic protection) 並領取 中華民國護照 。 然而,國籍只是可否居留臺灣的 必要但非充分條件 。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以下簡稱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及停留、居留或定居之程序如下: 一、在海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申請,並由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派駐人員審查;移民署未派駐人員時,由駐外館處指派人員審查後,均由駐外館處核轉移民署辦理。 二、在大陸地區者:應向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機構或依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在大陸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申請,核轉移民署辦理;無分支機構者,應由本人在臺灣地區之親屬或配偶或其等委託之移民業務機構、甲種以上旅行社代向移民署申請。 三、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由移民署派駐之人員審查後核轉移民署辦理。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送件須知. 狀況確認. (一)申請人為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八目及第二款之適用對象,為居留滿一年且居住三百三十五日以上,或連續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或連續居留滿五年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 (二)申請人為第三款至第六款之適用對象,為連續居住三年,或居留滿五年且每年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或居留滿七年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 (三)於前二款之居留期間出國,係經政府機關派遣或核准,附有證明文件者,不視為居住期間中斷,亦不予計入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 誰可以辦. (一)以下列事由取得居留許可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以下簡稱無戶籍國民)與其隨同居留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已在臺灣地區居留滿一定期間,仍具備原居留條件者:
本次修正係配合國家留才攬才政策及簡政便民措施,增訂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以下簡稱無戶籍國民)申請變更居留原因或定居,居留期間每次離臺未超過3個月,可免附證明文件,並放寬來臺居留事由為投資或應聘之無戶籍國民,於居留期間屆滿前,留臺覓職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簡稱 無戶籍國民 [1] ,是指未在 臺灣地區 設有 戶籍 的 中華民國國民 [2] 。 依現行中華民國的《 國籍法 》第2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 中華民國之《入出國及移民法》定義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為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及取得、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3] 。 這類人士可受到中華民國的 外交保護(英語:Diplomatic protection) 並領取 中華民國護照 。 然而,國籍只是可否居留臺灣的 必要但非充分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