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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日本國會於2009年6月中旬修正著作權法,新增對於未經授權而上傳的著作,若使用者明知其係非法上傳之著作,下載者亦構成侵害著作權。 不過,這項由日本唱片業協會(the Record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Japan, RIAJ)所遊說成功的修正,僅屬宣示性質,因為新法對未經授權而下載者並沒有刑罰處罰。

  2. 不過,大家都可以進一步觀察三者間之互動,除了市場機制之自然消長,公權力要關注三者間有無不正當之經營手段。 有線系統業者、MOD及OTT之恩怨情仇,可以分析如下: 1.收視可以透過有線系統業者、MOD或OTT三個不同管道,接收頻道內容。 2.收視對於有線系統業者、MOD或OTT三個不同管道,支付不同收視費。 3.有線系統業者、MOD或OTT三個不同管道,分別依收視所支付之收視費,分享給頻道業者。 4.有線系統業者、MOD或OTT三個不同管道要分享多少收視費給頻道業者,要看誰需要誰,而且會依不同頻道內容而有差異,這涉及市場機制之供需運作。 5.有線系統業者若主張MOD或OTT之頻道內容會降低有線系統業者之收益,合理降低頻道業者之分享,屬於正當之商業行為。

  3. 侵害他人著作權如何和解?. 作者:章忠信. 991 未經授權利用他人著作後,對方要求五張圖要三十多萬的賠償,並說明不付的話就法院見,到時候會要求一張五十萬,請問索賠的依據為何?. 這是已進入法律程序,還是只是上法庭前的私下和解?. 賠償後是否就 ...

  4. 消費者將家庭收視的有線電視訊號轉成串流訊號,透過電腦網路在家之外收視,不問是否自己收視,都是違約行為。 消費者將家庭收視的有線電視訊號轉成串流訊號,讓自己及他人透過電腦網路在家戶之外收視,即使是要輸入密碼,還是涉及公開傳輸行為;其 ...

  5. 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賠償金額如何計算呢?. 作者:章忠信. 172 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 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 ...

  6. 作者:章忠信. 1265 日前將屋子隔間出租給學生,並將客廳的有線電視分線至各房間,有線系統業者說這樣是侵害著作權,是真的嗎? 實務上認為對於旅館房間提供電視節目是公開播送行為,學生套房亦應作同一適用。 不過,若不是接收後再作傳輸,而是自傳輸源頭分線至各房間,僅屬單純接收,並不是公開播送行為。 事實上,對於家庭收視,系統業者也是會依收視之電視機數收費,而不是依數收費。 未付費而自外邊偷接有線電視頻道,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未經同意截取或接收有線電視事業播送之內容者,應補繳基本費用。 其收視費用,如不能證明期間者,以二年之基本費用計算。 本案並不是偷接有線電視頻道,而是接收後的分線,故應屬違反契約之問題,不是公開播送問題,違反者是違約問題,不是侵害著作權問題。

  7. 作者:章忠信. 1302 著作人格權為何不像著作財產權,竟沒有期間的限制? 伯恩公約第6條之1第2項規定,著作人格權的保護期間,至少要與著作財產權一樣長。 理論上,著作人格權應隨著著作人的死亡或消滅而屆滿,但著作人格權與著作內容的完整性及誰是著作人之確認,有重大關聯,此對於公眾接觸完整著作與確認誰是著作人,亦有相當利益,因此不應因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是否屆滿,或自然人之著作人是否死亡,或法人著作人是否消滅,而受影響。 著作權法第18條乃規定著作人死亡或消滅後,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仍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 但又為考慮到著作人之意願,若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仍可被認為不構成侵害著作人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