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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既然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賦予聽眾個人私下利用的合理使用特權為何演藝劇場都禁止觀眾攝影或錄音錄影這並不是依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的重製權或第三十七條的授權而來而是依一般契約的限制正如同觀眾不能穿拖鞋短褲或攜帶飲食進場 ...

  2. 著作財產權讓與之後,原來的著作財產權人不再享有著作財產權,而是由受讓人享有著作財產權;著作利用之授權後,著作財產權人仍享有著作財產權,而被授權人僅享有得利用著作之權利,並不會享有著作財產權。. 「著作利用之專屬授權」,第三十七條第四 ...

  3. 本案是藝人違反經紀合約,自行接案演出,經法院判定應賠償經紀公司450萬元。 被告為藝人,與原告簽有專屬藝人經紀合約,依合約第二條及十五條約定,原告有安排被告從事各項演事業之單獨代理及最後決策權,被告若自行與他人約定從事任何形式之表演活動,亦應事先告知原告並經原告同意後方得為之,否則需賠償二千萬元違約金。 被告於合約期間陸續有十數次違約表演行為,原告乃發函通知被告停止違約行為,並請被告於七日內依約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一千萬元。 依據法院所調查的事實,被告確有未經原告安排之自行演出事實,並無法證明係原告安排或經原告同意。 至於雙方約定的懲罰性違約金,仍屬過高,應予酌減至四百五十萬元。

  4. ch7943wa@ms12.hinet.net. 未依授權契約利用著作究竟僅是違約還是也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最近因為張藝謀執導的英雄一片在中國大陸被嚴重盜版原授權廠商不甘權利受損加入盜版行列而受關切。. 事情發生於二 三年的元月,在中國大陸取得「英雄 ...

  5. 張嘉倫的鄧麗君藝術公仔,屬於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的「美術著作」,至於這一套鄧麗君藝術公仔的著作財產權是歸張嘉倫,還是鄧麗君文教基金會,要依雙方授權契約決定,任何人若要複製張嘉倫的鄧麗君藝術公仔,都要經過著作財產權人授權 ...

  6. 拍攝作品製成明信片、相片、海報,或以收取權利金方式授予第三人使用此作品拍攝廣告等) 販賣?收藏家是否擁有此作品之所有權利? 著作權與物權並不相等,藝術家將其作品售予收藏家,此收藏家僅取得該藝術品的「物權」,並未取得 ...

  7. 此外,寄藏還是要有對價,藝術品存放金融保險箱都須繳交使用 租金,寄藏美術館所更應支付相當對價,只是這一對價未必是金錢交易,而是授權利用與合作推廣。寄藏者也許可以免費寄藏,但以授權美術館所得研究或公開展示藝術品、為社會教育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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