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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捌、遺產及贈與稅如何節稅-利用夫妻贈與節稅. 王君平時勤儉,至50歲已擁有龐大財產,包括土地6筆公告現值共計8,000萬元、房屋3棟現值合計為2,000萬元、某上市公司股票20萬股、銀行存款1,000萬元,王君夫妻感情融洽,膝下有 2男2女,皆乖巧上進,一天 (106年2月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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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依所得稅法第15條及財政部69.2.12.台財稅第31310號函規定,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夫妻應合併申報,並可自行選擇其一方為納稅義務人;惟申報為「納稅義務人」者決定後,他方即申報為「配偶」之身分。 以申報為「配偶」者,與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納稅義務人本人」並未相同,故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之配偶,不可逕依該款規定,申請查調納稅義務人提供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 (財政部89.11.1.台財稅第0890456469號函) (財政部89.1.24.台財稅第0890450334號函) 更多相關資訊. 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捐之徵收,會採何種保全措施? (0319) 112-05-10. 應行清算之股份有限公司,未指定清算人時,如欠稅達限制出境標準,限制出境之對象為何?

  4. 3517 生存之配偶於申報遺產稅時,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應如何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更新日期:113-01-03.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論是夫或妻任何一方死亡只要是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先過世生存的一方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節省遺產稅計算方法如下: 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原有財產價值(指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而現存的原有財產,不包括因繼承或受贈取得的財產)-負債=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 生存配偶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原有財產價值-負債=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 (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X1/2=可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的上限。 請注意: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道雙方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5. 4208 配偶以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移轉,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更新日期:107-03-06. 這個問題分下列2點來說明:. 1.於84年1月15日以後,夫妻之間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不需要繳納贈與稅,但仍需向國稅局申報,由該局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以 ...

  6. 這個問題分3點來說明: (一)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除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或取得通常保護令者外,納稅義務人配偶之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惟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見第十題),但仍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如果不在同一居留地,可由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合併另一方所得後向其居留地國稅局辦理合併申報。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其配偶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可選擇與其配偶合併申報或單獨就其所得按非居住者稅率課徵所得稅。

  7. 納稅義務人的配偶與前夫或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如果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可以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有關納稅義務人之子女規定減除其免稅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101年12月3日台財稅字第10100188380號令) 更多相關資訊. 1211 列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如父母、岳父母、祖父母、繼父母等),應符合哪些要件? 113-04-23. 1209 綜合所得稅申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之規定如何? 113-04-11. 1217 受扶養者年度中成年或已成年而在年度中畢業,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113-04-09. 1216 列報無謀生能力之扶養親屬,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 113-04-09. 1215 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應符合哪些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