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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加薪員工之當年度與前一年度之薪資明細資料加薪員工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申請適用之當年度與前一年度之基層員工薪資所得彙總表

  2.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中小企業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之事業。

  3. 本辦法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事業單位應依本辦法規定舉辦勞資會議;其事業場所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亦應分別舉辦之,其運作及勞資會議代表之選舉,準用本辦法所定事業單位之相關規定。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人以下者,勞雇雙方為勞資會議當然代表,不受第三條、第五條至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第 3 條. 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二人至十五人。 但事業單位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五人。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得按事業場所、部門或勞工工作性質之人數多寡分配,並分別選舉之。 第 4 條. 勞資會議之資方代表,由事業單位於資方代表任期屆滿前三十日就熟悉業務、勞工情形之人指派之。 第 5 條.

  4. 第 1 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雇主: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四、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5. 法條. 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第 6 條. 申請適用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三項規定之中小企業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下列文件送請公司或商業登記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得自 ...

  6. 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第 8 條. 中小企業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通知財政部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 ...

  7.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條文內容.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 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法條.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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