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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調及媒合防疫物資 (如額溫槍、口罩、隔離衣、藥用酒精等)優先提供醫療機構使用。 2020年4月9日起以專案方式,每週撥補居家護理所每位護理師2個N95口罩及1件隔離衣之防疫裝備。 一次性撥補一般護理之家每位護理師1個N95口罩及1件隔離衣,作為補充庫存,以因應出現具感染風險個案時之必要防護措施。
covid19.mohw.gov.tw/ch/cp-4827-53651-205.html
為降低新型冠狀病毒SARS-CoV-2在社區傳播的風險,本指引內容以建立機構工作人員正確認知、工作人員及住民健康管理與個人防護裝備建議、規劃隔離空間、訪客管理、維持社交距離、個案通報及處置、具有COVID-19感染風險人員注意事項、擬定應變整備作戰計畫及標準防護措施等事項,提供住宿型機構依機構特性與實務狀況參考內化,以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保護工作人員與住民健康。 未來並將依疫情發展狀況,滾動修正本指引。 本指引適用提供住宿式服務之衛生福利機構,包括:一般護理之家、產後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住宿式精神復健機構、長期照顧機構(機構住宿式及團體家屋)、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及榮譽國民之家等機構。 貳、 感染管制建議.
- 護理機構新增防疫津貼及物資撥補,一起協力民眾在家照護 - 衛生福利部
最新消息. 焦點新聞. 護理機構新增防疫津貼及物資撥補,一 ...
- 護理機構新增防疫津貼及物資撥補,一起協力民眾在家照護 - 衛生福利部
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 .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0九三0000七六六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六條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0九七0000六一六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十八條(原名稱:防疫資源管理系統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一00年六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一000一00五二五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並刪除第十條及第十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0二年九月三日衛生福利部部授疾字第一0二0一0三二一五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附表 . 中華民國一0五年四月一日衛生福利部部授疾字第一0五0一00三四九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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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落實工作人員每日體溫量測及健康狀況監測,工作人員若有發燒( 耳溫超過38°C)、呼吸道症狀、腸胃道症狀、皮膚感染、或其他傳染性疾病徵兆,應主動向單位主管或負責人員報告,並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及治療。 (二) 將監測結果納入單位主管每日交班事項,充分瞭解權管人員之健康情形,且視國內外疫情及實務所需,適時強化員工健康監測機制,以利及時採取員工體溫或健康狀況異常之處理措施。
外界關心的防疫物資部分,本部於111年5月6日函知各縣市政府對於轄內有照護或照顧COVID-19 確診者之住宿式機構(如老人福利機構、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及住宿式長照機構等)之防疫物資需求,可向各縣市政府申請,如有需求請洽所在地縣市政府。 綜上,政府採多元措施協助住宿型機構加強整備,確保足夠防疫物資及適當人員調度,保障住民及工作人員健康安全。 回上一頁.
為降低新型冠狀病毒SARS-CoV-2在社區傳播的風險,現階段本指引內容以建立機構工作人員正確認知、確實執行訪客管理、工作人員及住民的健康監測、擬定應變整備作戰計畫等為優先事項,提供住宿型機構依機構特性與實務狀況參考內化,以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保護工作人員與住民健康。 未來並將依疫情發展狀況,滾動修正本指引。 本指引適用提供住宿式服務之衛生福利機構,包括: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住宿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團體家屋、精神復健機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及榮譽國民之家。 貳、 感染管制建議.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0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附檔: 附表:防疫物資安全儲備品項表.PDF. 附表:防疫物資安全儲備品項表.DOC.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通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