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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著作財產權設定權利質權疑義?. 作者:章忠信. 880 甲公司因資金週轉困難,將電腦程式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設定權利質權予乙公司,以獲取資金,雙方以契約約定「甲公司於提供擔保設質予乙公司後,不得再將該著作財產權轉讓或其他可能傷害乙公司權利之行為 ...

  2. 一、禁止之人. 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前之公平交易法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規定,事業不得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之行為,其禁止之行為即包括第五款「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取他事業之產銷機密、交易相對人資料或其他有關技術秘密之行為」。 其適用公平交易法之主體為競爭之「企業」。 二、禁止之行為: 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前之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五款規定,事業不得有「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取他事業之產銷機密、交易相對人資料或其他有關技術秘密之行為」,致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 例如甲公司派遣商業間諜乙至丙公司竊取商業機密,符合本款規定,但若丙公司之員工丁自行起意竊得商業機密後,向甲公司兜售,甲公司之取得行為就未必能適用本款規定。 三、違反之處理:

  3. 刑法第十六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 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著作權法之刑罰只處罰故意侵害,沒規定有處罰過失侵害。 但知道不是自己的圖檔而是他人著作,仍加以使用,就是故意使用他人著作,只是因為沒有法律常識,以為這樣使用沒問題而已,這仍是有使用他人著作之故意,只是不知道這種使用需要取得同意,否則會違法。 這並不是過失,而是不知法律,不能說不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只能請法院減輕其刑而已。 至於接獲著作財產權人通知,就將圖片立即下架,並回復對方我們並非故意請求原諒,這只是侵害後的補救,避免侵害擴大,並不會有侵害自始未發生之效果。

  4. 在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財產權人非經其他共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或為他人設定質權。 各著作財產權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共有著作財產權人,得於著作財產權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財產權。 對於代表人之代表權所加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類似本案之共有著作財產權人中之一人,未經其他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將其應有部分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使用,於我國應不生效力。 不過,著作財產權讓與或授權約定,得否產生回溯之效果,確是值得探究之議題。 由於該項約定可能涉及第三人利益,例如承接權利之人或被專屬授權之人得否對先前未經授權而利用著作之人主張侵害著作權,似乎以不生溯及效力為宜。

  5. 無論如何,營業秘密法第七條規定,營業秘密是可以授權他人利用的,只是,這項授權也引發另一個疑義,亦即當營業秘密被以不正當之方式取得、使用或洩漏時,誰可以出面主張侵害? 營業秘密法第七條規定:「營業秘密所有人得授權他人使用其營業秘密。 其授權使用之地域、時間、內容、使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 前項被授權人非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權使用之營業秘密再授權第三人使用。 營業秘密共有人非經共有人全體同意,不得授權他人使用該營業秘密。 但各共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

  6. 作者:章忠信. 188 公司員工在職期間設計一套應用系統,嗣因公司經營財務問題倒閉,此應用系統的著作財產權如何歸屬,員工可不可以擁有此著作財產權? 公司員工在職期間完成的著作,其著作權歸屬如何,應視有無依著作權法第十一條作約定,如未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公司所有,如果公司倒閉而未作任何處理,則依第四十二條規定會成為公共所有,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員工亦不得主張著作財產權。 但關於著作人格權方面,如均未作任何約定,員工就該著作仍享有著作人格權,不會因為著作財產權為公共所有而受影響。

  7. 著作權法對著作人格權還是有很多限制與例外規定如下: 1.公務員職務上或因政府出資聘其完成之著作,以該公務員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歸該公務員隸屬之法人享有者,該公務員無公開發表權及姓名表示權。 (§15-I)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15-II) (1)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時,因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 (2)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讓與他人,受讓人以其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公開展示者。 (3)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