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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所得稅法第15條及財政部69.2.12.台財稅第31310號函規定,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夫妻應合併申報,並可自行選擇其一方為納稅義務人;惟申報為「納稅義務人」者決定後,他方即申報為「配偶」之身分。 以申報為「配偶」者,與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納稅義務人本人」並未相同,故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之配偶,不可逕依該款規定,申請查調納稅義務人提供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 (財政部89.11.1.台財稅第0890456469號函) (財政部89.1.24.台財稅第0890450334號函) 更多相關資訊. 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捐之徵收,會採何種保全措施? (0319) 112-05-10. 應行清算之股份有限公司,未指定清算人時,如欠稅達限制出境標準,限制出境之對象為何?

  2. 這個問題分3點來說明:(一)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除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或取得通常保護令者外,納稅義務人配偶之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惟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 ...

  3. 1.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之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於辦理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2.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之規定,經法院裁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於辦理法院裁定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3.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因受家庭暴力,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於辦理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通常保護令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4. 依據所得稅法的規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雙方均有所得時,一定要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納稅義務人與配偶一方有薪資所得者,均可就其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以減輕負擔,但仍然必須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填報在同一份申報書內申報繳納,不過在年度中結婚之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結算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稅仍可以選擇各自單獨或合併申報。 建議您利用綜合所得稅結算電子申報繳稅軟體辦理申報,申報軟體會自動選擇稅額最低之方式計算。 舉例說明.

  5.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外僑,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不在中華民國境內(不包括其他親屬,如伯、侄、孫、甥、舅),若能提示符合上述規定之證明文件者,亦可認列其免稅額。

  6. 納稅義務人或配偶 如果 只有一方有薪資所得 ,仍然可以 適用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 的 方式辦理申報 。 更多相關資訊. 1242 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如何? 113-04-09. 1240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之所得如何選擇分開計算稅額,才是最有利之申報方式? 113-04-09. 1237 什麼是投資抵減稅額? 112-04-20. 1238 納稅義務人及配偶所得,應如何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112-04-20.

  7. 這個問題分下列2點來說明:1.於84年1月15日以後,夫妻之間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不需要繳納贈與稅,但仍需向國稅局申報,由該局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以憑辦理移轉過戶。2.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除非能提出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而且所支付的價款不是由出賣人借給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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