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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 二、客車:指載乘人客四輪以上之汽車。 三、貨車:指裝載貨物四輪以上之汽車。 四、客貨兩用車:指兼載人客及貨物之汽車。 五、代用客車:指不載貨時代替客車使用之貨車。 六、幼童專用車:指專供載運二歲以上未滿七歲兒童之客車。 七、特種車:指有特種設備供專門用途而異於一般汽車之車輛,包括吊車、救濟車、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工程車、教練車、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灑水車、郵車、垃圾車、清掃車、水肥車、囚車、殯儀館運靈車及經交通部核定之其他車輛。 八、曳引車:指專供牽引其他車輛之汽車。

  2. 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汽車駕駛人或乘客開啟或關閉車門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於汽車停妥後開啟或關閉車門。 二、乘客應由右側開啟或關閉車門,但在單行道准許左側停車者,應由左側開啟或關閉車門。 車輛後方設有輪椅置放區者得由後方開啟或關閉車門。

  3. 雇主對於從事灌注、卸收或儲藏危險物於化學設備、槽車或槽體等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使用軟管從事易燃液體或可燃性氣體之灌注或卸收時,應事先確定軟管結合部分已確實連接牢固始得作業。 作業結束後,應確認管線內已無引起危害之殘留物後,管線始得拆離。 二、從事煤油或輕油灌注於化學設備、槽車或槽體等時,如其內部有汽油殘存者,應於事前採取確實清洗、以惰性氣體置換油氣或其他適當措施,確認安全狀態無虞後,始得作業。 三、從事環氧乙烷、乙醛或 1.2. 環氧丙烷灌注時,應確實將化學設備、槽車或槽體內之氣體,以氮、二氧化碳或氦、氬等惰性氣體置換之。 四、使用槽車從事灌注或卸收作業前,槽車之引擎應熄火,且設置適當之輪,以防止作業時車輛移動。 作業結束後,並確認不致因引擎啟動而發生危害後,始得發動。 :::

  4. 交通法規明文規定3.5噸(含)以上車輛,駕駛停車離開駕駛座時(含臨停),於兩側前輪置放車輪檔,違者依公共危險罪法辦 利益與影響 保帳國人居住與交通安全

  5. 車輪擋主要有醒目、耐磨損、不老化和不易龜裂等特色。 在常見的車輪擋規格中,是「STOP」的縮寫。 於斜坡停車時,為避免車輛滑動,駕駛人常以石頭或磚塊等物充當輪

  6. 停車格位與禁停標線之劃設原則. 有關國內停車格位與禁停標線之劃設原則,茲分述如下:. (一)車輛停車位.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以下簡稱設置規則)第一百九. 十條規定,車輛停放線用以指示車輛駕駛人停放車輛之位置與範. 圍,同時對於專用性 ...

  7. 第 10 條. 汽車牌照不得偽造、變造或矇領,並不得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 第 11 條. 汽車號牌懸掛位置,除原設有固定位置外,應依下列規定懸掛固定:. 一、汽車號牌每車兩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二、曳引車號牌每車二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