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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確保糧食安全及農業永續,促進農田水利事業發展,健全農田水利設施之興建、維護及管理,以穩定供應農業發展所需之灌溉用水及擴大灌溉服務,並維護農業生產與提升農地利用價值及妥善處理農田水利會之改制事宜,特制定本法 ...

  2.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3. 農田水利法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7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經字第10900083031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田水利目/農田水利管理

  4.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確保糧食安全及農業永續,促進農田水利事業發展,健全農田水利設施之興建、維護及管理,以穩定供應農業發展所需之灌溉用水及擴大灌溉服務,並維護農業生產與提升農地利用價值及妥善處理農田水利會之改制事宜,特制定本法 ...

  5. landoffice.chcg.gov.tw › files › 農田水利法_124_1100511農田水利法

    第 1 條. 為確保糧食安全及農業永續, 促進農田水利事業發展,健全農田水利設施之興建、 維護及管理,以穩定供應農業發展所需之灌溉用水及擴大灌溉服務,並維護農業生產與提升農地利用價值及妥善處理農田水利會之改制事宜, 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第 3 條. 本法用詞, 定義如下:一、 農田水利事業:指運用人為或自然之方法於主管機關劃設之農田水利 事業區域或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從事農田灌溉、農田排水及相關事項 。 二、 農田水利設施:指本法施行前由農田水利會所轄與本法施行後由主管 機關新設之農田水利所需取水、 汲水、 輸水、 蓄水、排水與其他構造 物及其附屬構造物。 第 4 條.

  6. 農田水利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農田水利設施不得兼作其他使用。. 但不妨礙原有功能運作及維護者,申請人得檢附計畫書,向主管機關 ...

  7. 農田水利法》是中華民國政府為確保糧食安全及農業永續,促進農田水利事業發展,健全農田水利設施之興建、維護及管理,以穩定供應農業發展所需之灌溉用水及擴大灌溉服務,並維護農業生產與提升農地利用價值及妥善處理農田水利會之改制事宜,所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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