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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自108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有薪資收入者應分別就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或必要費用擇一減除減除後的餘額為薪資所得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如果各有薪資收入採定額扣除者每人每年可以扣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12年度為207,000元但是如果申報的薪資所得沒有超過207,000元那麼只可以扣除申報的薪資所得額。 例如某甲112年度薪資所得有50,000元,那麼他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就只能扣50,000元,而不是207,000元。 另外,沒有薪資所得的人就不能扣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2) 更多相關資訊. 1208 綜合所得稅申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之規定如何? 113-04-09.

  2. ()列報減除薪資收入的必要費用以收付實現為原則且費用應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由所得人負擔的必要費用為限與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薪資收入無直接相關或非必要性的支出不得自薪資收入中減除。 (二)必要費用項目分別是: 1.職業專用服裝費. 2.進修訓練費. 3.職業上工具支出. (三)薪資所得計算採必要費用減除者,應填寫個人薪資費用申報表,併同一般結算申報書,於113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止就近至任一國稅局辦理申報;或利用郵寄以掛號逕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透過網際網路 (https://tax.nat.gov.tw) 辦理,但逾期申報者,僅得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以紙本 (不含二維申報書)辦理。

  3. 薪資所得就是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的各種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各種補助費和其他的給與如車馬費等),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應稅薪資所得範圍內。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及軍公教及政務人員自110年1月1日起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規定繳付退撫基金或自提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條)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9條)

  4.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首頁. 稅務資訊. 新創稅務E指通. 租稅優惠. 增僱員工、加薪 (適用期間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Q3:新創事業增加員工薪資是否有相關優惠措施,申請程序為何? 更新日期:107-01-12. A: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3項及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第6條規定,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下列文件,送請公司或商業登記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加成減除之數額。 更多相關資訊. Q4:新創事業申請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應檢附文件? 107-01-12. Q2:新創事業申請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應檢附文件? 107-01-12. Q1:新創事業增僱員工是否有相關優惠措施,申請程序為何?

  5.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 (國稅) 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 (另開連結視窗) 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專區 (連結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稅捐稽徵法修正專區 (連結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專區 (連結至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6. 國稅問與答. 綜合所得稅. 伍、扣繳規定. 一、 綜合所得稅扣繳暨免扣繳之規定。 1505 薪資所得如何辦理扣繳? 更新日期:113-04-11. 扣繳義務人給付薪資的時候應該按照下面的規定辦理扣繳: 1.扣繳義務人給付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其薪資扣繳方式如下: (1)可按照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或按照全月給付總額扣繳5%,由納稅義務人選擇一種辦理;每月薪資如採分次發放者,應按全月給付數額之合計數計算扣繳稅額,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

  7. 營利事業計提退休金準備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之薪資總額如何計算? (2213) 更新日期:113-05-27. 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其據以計提之薪資總額係以已付薪資總額為準所稱薪資總額之項目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1款之規定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營業盈餘之分配按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之給付退休金退職金養老金資遣費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費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 (財政部77.12.29台財稅第770407850號函)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1款) 更多相關資訊. 營利事業列報折舊費用應注意那些事項? (2257) 113-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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