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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雇主使勞工從事本規則所定之作業者,對於健康管理、作業環境監測、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勞工及未滿十八歲勞工保護與入槽安全等事項,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

  2. 勞動部於113年6月13日修正發布鉛中毒預防規則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包含提升工程控制源頭品質管理機制,明定局部排氣裝置應由專業人員設計,並強化其設置與功能維護,及加強鉛作業場所之清潔管理等。

  3. 鉛中毒預防規則. 公 (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06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 法規類別:. 職業安全衛生目.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7 月 01 日.

  4. 強化鉛作業清潔管理等,勞動部於113年6月13日修正發布鉛中毒預 防規則」。協助事業單位瞭解該規則修正重點及各修正條文之具體執行 細節或規範,並提升事業單位鉛作業危害預防相關知能,以保障勞工職場 安全與健康,爰規劃辦理本說明會。

  5.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鉛中毒預防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於六十三年六月二十日發布施行,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 本次修正係為提升工程控制源頭品質管理機制,明定局部排氣裝置應由專業人員設計,並強化 ...

  6. 雇主使勞工從事本規則所定之作業者,對於健康管理、作業環境監測、 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勞工及未滿十八歲勞工保護與入槽安全等事項,應依勞 工健康保護規則、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 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

  7. 雇主使勞工從事本規則所定之作業者,對於健康管理、作業環境監測、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勞工及未滿十八歲勞工保護與入槽安全等事項,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

  8. 規則適用於從事作業之有關事業。 前項鉛作業,指下列之作業: 一、鉛之冶煉、精煉過程中,從事焙燒、燒結、熔融或處理鉛、鉛混存物、燒結礦混存物之作業。

  9. 健康保護規則、勞工作 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 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 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 定標準、缺氧症預防規 則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 規則所定之局限空間作 業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之一 雇主使勞工 從事本規則所定之鉛作

  10. 雇主使勞工從事作業時,應指派現場作業主管擔任鉛作業主管,並執行 下列規定事項: 一、採取必要措施預防從事作業之勞工遭受鉛污染。 二、決定作業方法並指揮勞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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