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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首頁. 傳染病與防疫專題. 應變整備專區. 防疫物資整備. ::: 防疫物資整備. Facebook Line 列印. 全部展開. 01 法規與查核作業說明. 相關法規: 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105.4.1.增修) 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新興傳染病暨流感大流行應變整備及邊境檢疫計畫核定版. 查核作業說明: 113 年度防疫物資-個人防護裝備 (PPE)查核作業說明. 附件. 113年度防疫物資-個人防護裝備 (PPE)查核作業說明.pdf. 113年度防疫物資-個人防護裝備 (PPE)查核說明會簡報.pdf. 113各式醫療器材許可證及檢驗報告範本.pdf. 最後更新日期 2023/11/21.
年度防疫物資-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新興傳染病整備組113.5.10. 查核作業流程. 查核項目. 防護裝備業務注意事項. Q&A. 查核作業流程. 辦理期間及依據. 即日起至113 年12 月31日. 法源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5、20條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第12、14、15條. 分級查核架構. 區管中心查核轄區衛生局. 衛生局查核轄區5家地區級以上醫院. 排除以下醫院. 113 年11 月1日之後新增醫院. 113 年度申請醫院評鑑( 已請醫事司提供) 113年高防護實驗室暨高危害病原使用或保存單位生物安全受查核醫院(10 家) 113 年高防護實驗室暨高危害病原使用或保存單位生物安全受查核醫院(10 家) 查核作業流程. 區管中心. 依紀錄表查核衛生局.
為降低新型冠狀病毒SARS-CoV-2在社區傳播的風險,本指引內容以建立機構工作人員正確認知、工作人員及住民健康管理與個人防護裝備建議、規劃隔離空間、訪客管理、維持社交距離、個案通報及處置、具有COVID-19感染風險人員注意事項、擬定應變整備作戰計畫及標準防護措施等事項,提供住宿型機構依機構特性與實務狀況參考內化,以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保護工作人員與住民健康。 未來並將依疫情發展狀況,滾動修正本指引。 本指引適用提供住宿式服務之衛生福利機構,包括:一般護理之家、產後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住宿式精神復健機構、長期照顧機構(機構住宿式及團體家屋)、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及榮譽國民之家等機構。 貳、 感染管制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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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C
地方主管機關應建立防疫物資安全儲備模式,以因應轄區內公共衛生及防疫需求,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六條 醫療機構為因應傳染病大流行之隔離需要,應自行預估防治動員三十天所需求之防疫物資安全儲備量,並將計算基礎及參數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定。 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因應疫情防治需要,得調用地方主管機關儲備之防疫物資,調用總量以不超過地方主管機關儲備量二分之一為原則;地方主管機關不得拒絕。 前項調用之防疫物資,應於六個月內,以新品歸還。 第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疫情之需求,對有下列情形之政府機關、學校、機構、事業或團體,得無償撥用防疫物資供其使用: 一、配合中央主管機關執行傳染病防治工作者。 二、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指定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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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環境部環境衛生用藥劑及防疫物資管理要點.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妥善管理採購之環境衛生用藥劑及防疫物. 資(以下簡稱藥劑及物資),茲參考物品管理手冊之相關規定,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藥劑及防疫物資,說明如下: (一)環境衛生用藥劑:指漂白水、四級銨與其他環境衛生用殺菌劑、殺. 蟲劑、殺蟎劑、殺鼠劑及防制有害環境衛生生物之藥品、防制環境. 衛生病媒等微生物製劑。 (二)防疫物資:指醫用口罩、N95 等級以上口罩、連身型防護衣及護目. 鏡等安全防護裝備。 三、藥劑及物資之管理單位為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以下簡稱環管署)。
第 一 章 通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防疫物資,指本法第二十條所稱藥品、器材及防護裝備。. 各級主管機關為因應流行疫情與傳染病防治需要,應建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