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2021年11月16日 · 如果員工到職日過短,無法在10天前進行通報,則可在員工離職之日起3天內補行通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01月07日勞職業字第0970087602號函參照)。 不過實務上還是建議雇主提早進行資遣通報作業。

  2. 依就業服務法 (以下簡稱就服法) 第 33 條規定,雇主資遣勞工時,應於勞工離職之 10 日前,將被資遣勞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 3

  3. 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就服法)第33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4.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各款、第13條但書、第20條規定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實際勞務提供地之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5. 2022年7月21日 · 根據 勞基法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的規定,以下 4 種狀況為「非自願離職」:. 狀況 1:公司休業、倒閉. 根據 就業保險法 §11 ,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時,就屬於「非自願離職」範疇。. 狀況 2:雇主主動資遣、雇主違法 ...

  6. 2023年8月17日 · 嫩嫩人資收到存證信函,內容是C君近日遭Y主管解僱但是公司沒有給付資遣費,所以限期公司給付並開立非自願性離職相關證明等。 嫩嫩人資即刻翻查系統,發現C君在系統中仍為在職,所以到底事發生甚麼事?

  7.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13條規定: 「勞工在第50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 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20條規定: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16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 並應依第17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資遣通報,該向誰通報?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