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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飲用水水質標準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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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自來水因前條天然災害需分區供水者,於天然災害應變期間,供水區域飲用水水質標準規定如下: 一、自由有效餘氯限值範圍(僅限加氯消毒之供水系統):

  2. 前項飲用水水源濁度檢測數據,由自來水事業、簡易自來水管理單位或社區自設公共給水管理單位提供。 第一項處理後之飲用水,其濁度採樣地點應於淨水場或淨水設施處理後,進入配水管線前採樣。 第 五 條 自來水、簡易自來水、社區自設公共給水因暴雨或其他天然災害致飲用水水源濁度超過五 NTU時,其飲用水水質自由有效餘氯(僅限加氯消毒之供水系統)得適用下列水質標準: . 第 六 條(刪除) . 第 七 條 本標準所定各水質項目之檢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第 八 條 主管機關辦理本標準水質之檢驗,得委託合格之檢驗測定機構協助辦理。 第 九 條 本標準規定事項,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3. 地面水體或地下水體作為社區自設公共給水、包裝水、盛裝水及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之飲用水水源者,其單一水樣水質應符合下列規定:

  4.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飲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專有名詞定義如下: 一、原水:指未經淨化處理之水。 二、淨水處理設備:指為淨化處理原水使其適於飲用所設置具備加藥、混凝、沈澱、過濾、消毒功能或其他高級處理之設備。 三、原水前處理設備:指為減輕淨水處理設備處理負擔,於原水進入淨水處理設備前先行處理所設置之設備。 第 三 條 水源水質檢驗之採樣地點如下: 一、自來水水源:於供水單位取水後進入淨水場內之淨水處理設備前之足以代表該水源水質之適當地點採樣;取水後先經原水前處理設備處理後再進入淨水處理設備者,亦同;無原水前處理設備或淨水處理設備者,應於供水單位取水後足以代表該水源水質之適當地點採樣。

  5. 地面水體或地下水體作為社區自設公共給水、包裝水、盛裝水及公私場所. 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之飲用水水源者,其單一水樣水質應符合. 下列規定:. ┌─────┬──────────────┬─────────┐. │項 目 │最 大 限 值 ...

  6. 民國 111 年 05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1111059186A號令. 法規體系:. 水質保護/飲用水管理.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7. 飲用水水質標準規定飲用水檢測項目的數值。 儘管所有人都需要攝取水才能存活,而水又可能含有 有害物質 ,目前國際間仍沒有統一的規範,不同版本的標準某些個別項目有相當落差 [1] 。

  8. 飲用水水質標準. 中華民國106 年1 月10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106000088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 第一條 本標準依飲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於本條例第四條所定飲用水設備供應之飲用水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飲用水。 第三條 本標準規定如下: 一、細菌性標準:(總菌落數採樣地點限於有消毒系統之水廠配水管網) 二、物理性標準: 三、化學性標準: (一)影響健康物質: (二)可能影響健康物質: 造業、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等污染源者,應每季檢驗一次,如連續兩年檢測值未超過最大限值,自次年起檢驗頻率得改為每年檢驗一次。

  9. 環境部與屏東縣政府合作推動「屏東縣海豐濕地水質淨化功能提升計畫」,於今(22)日世界地球日啟用,為地球日獻上的一份重要禮物,展現中央和地. 113/03/21環境部首屆「淨水永續獎」頒獎鼓勵廢水能資源化. 響應聯合國3月22日「世界水日 World Water Day」保護水 ...

  10. 飲用水管理法規. 國內現行之飲用水管理是以「飲用水管理條例」為主要之依據,其中管理之內容可以分為水源水質管制、水質管制、設備維護及藥劑處理等四部分。. 在水源水質管制的部分,主要是透過「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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