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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電子資料庫如何以著作權法保護 - 著作權筆記. 判決評析. 電子資料庫如何以著作權法保護. 作者:章忠信. 97.09.10.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service@copyrightnote.org. 電子資料庫可否以著作權法保護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如何保護最近在台北地方法院一則關於國內兩大法學出版業者元照出版公司與法源資訊公司之著作權侵害爭議案件中作出重要判決

  2. 拍誤用照片侵權怎麼辦? 作者:章忠信. 1431 本人從事拍,由於賣相同產品的賣家很多,先前看到拍賣平台上的相同產品照片,經向該平台人員電話洽詢,說同意我可以使用該照片。 未料,後來有一家公司的律師來函說我侵害他們公司照片的著作權,並索取賠償金50萬元,我在第一時間已先將照片刪除,但對方還是要求賠償,並向檢察官提告,請問我該如何因應? 你的問題是侵害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雖然照片是獲得他人同意而使用,但因為是口頭同意,事後並不易取得證明,而即使取得證明,僅能證明你沒有侵害的故意,被誤導而使用的,因為同意你使用照片的人可能並沒有權利同意,他是同意你使用他人的照片,事實上他未獲得原來照片的著作權人的授權,應不能同意你使用他人的照片。

  3. 發表時間. 著作權觀念漫談. 2024磨課師智慧財產權五午會Q&A. 2024-05-24. 大哉問. 利用教育部或國科會資料庫中本校教師發表的學術論文目錄會發生著作權侵害爭議嗎?. 2024-05-18. 大哉問. 圖書館可否將採購的「公播版」影片,上傳圖書館內部區域網路,讓讀者於館內 ...

  4. 觀念是一種想法或概念是抽象存在的,「表達則是對於特定觀念的對外展現是具體而可以感知的。 舉例而言,以一定比率的某種元素加上一定比率的另外一種元素,經過特定的處理程序,可以形成一定的結果,有助於某種疾病之治療,這是一種「觀念」,經過研究或思考而發現,如果沒有透過語文或圖解對外展現,祇是抽象地存在,無法受著作權法保護。 對於同一種「觀念」,若以不同的方式加以闡述,則各別的闡述是不同的「表達」,可以分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沒有經過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逕行利用各別的「表達」,將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觀念」祇有在符合專利之規定,依專利法申請專利獲准後,才能享有專利之保護,否則,不能禁止他人利用該「觀念」去施行。

  5. 作者:章忠信. 完成日期105.01.22.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網路無所不有、無所不在,但網路裡的一切資訊,是不是可以自由利用呢? 這必須先來看網路上到底有哪些資訊? 這些資訊能不能享有著作權? 一、網路資訊都是「著作」嗎? 網路資訊主要以文字、照片、影音、圖檔、APP或軟體程式為主,這些都可能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 不過,也不是所有的文字、照片、影音,都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必須是「人的創作」才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 例如,監視器、行車紀錄器、超速照相所拍下來的影像或照片,都是機器自動感應或錄製,不是人所決定光影、角度、布局、色彩及時間點之掌握,就不是「著作」。

  6. 一直是網友的困擾。 著作權人不斷提起爭訟,司法機關的判決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解釋都認為不會,特別整理相關資訊如下,讓大家有所依據。 一、以line轉傳電影連接網址給好友,原則上不構成侵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對此議題曾經於民國103年8月28日以電子郵件1030828號函釋做過解釋如下: 利用通訊軟體Line轉傳電影連接網址給好友,使您的好友可透過點選網址連結,進入其他網站觀覽著作內容 (如Youtube),則此並不直接涉及侵害該等電影之「重製權」、「公開傳輸權」等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但須注意的是,若您明知該連結網址之影片係未經合法授權或屬於盜版影音者,卻仍透過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好友,則將有可能與直接侵害「公開傳輸權」之第三人間,成立共犯或幫助犯,恐要負共同侵權責任,特提醒注意。

  7. 大哉問. 寫真網站的合法性? 作者:章忠信. 204 從網路下載其他網站上的寫真集照片,貼在非營利性質的個人網站供網友自由下載,算不算侵權行為呢? 如果是侵權行為的話,那麼是不是就不能放置寫真集照片在網頁呢? 如果這也算是侵權行為,那麼,也真令人懷疑那些寫真網站它們的合法性了!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將其照片貼在網站上,就是侵害其著作財產權的重製權,此行為不問該照片是何人所掃描或是否營利。 凡未經同意之利用都是非法,所以網路上普遍存在的寫真集未必都是合法的,祇是權利人未出面主張權利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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