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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高雄市政府生育津貼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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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申請程序及期限. 申請生育津貼者,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一年內 (112年7月8日(含)以後出生者適用,112年7月7日前出生者,維持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繕具申請書及檢附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及郵政儲金簿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向主管機關提出 ...

  3.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落實福利社區化,發展多元的社會服務方案,建構暢通的福利網絡,有效運用社政人力並提升社福專業素質,活化與培力民間組織,建構以家庭為主的社會工作模式

  4. 高雄市政府友善懷孕婦女措施「坐月子到宅服務」,為照顧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家庭,可併申請生育津貼與坐月子到宅服務福利雙享,提供居住本市產婦坐月子到宅服務,讓孕產婦媽咪獲得身心調養與照顧。 一、高雄市一般家庭生育新生兒之父母福利二擇一,未請領生育津貼,可選擇坐月子到宅服務. 第一胎新生兒,補助120小時 (價值3萬元); 第二胎新生兒,補助160小時 (價值4萬元); 第三胎以後新生兒、多胞胎,補助240小時 (價值6萬元)。 二、高雄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生育新生兒之父母,可併領生育津貼與坐月子到宅服務,另可選擇坐月子到宅服務折抵現金補助 (坐月子到宅服務與坐月子到宅服務折抵現金補助僅擇一申請)。 適用對象:本市生產新生兒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家庭產婦.

  5. 申請程序及期限. 申請生育津貼者,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一年內 (112年7月8日(含)以後出生者適用,112年7月7日前出生者,維持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繕具申請書及檢附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及郵政儲金簿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向主管機關提出 ...

  6. 2023年3月28日 · 市府說明市政會議今通過的好孕成「3」政策,只要符合父或母一方設籍高雄市滿1年的新生兒,生育津貼由原本第一胎每名2萬元、第二胎每名2萬元 ...

  7.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計畫目標. 為促進本市人口均衡發展,支持家庭育兒,並規範生育津貼發給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申請資格.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並於本市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之新生兒,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其父或母於申請時仍設籍本市者,得申請發給生育津貼: 1.新生兒出生當日,其父或母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 2.未設籍本市或設籍未滿一年之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 3.前項情形,新生兒之父或母因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致無法提出申請者,得由同居之最近親屬或其監護人提出申請。 第一項各款設籍時間之計算,以新生兒父或母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之日止。 申請時間. 公告日起至公告截止日止. 申請方式.

  8. 2023年3月29日 · 高雄市長陳其邁28日宣布,生育津貼333再加碼措施,只要符合父或母一方設籍高雄市滿1年的新生兒,從今年四月起每胎發給3萬元育兒津貼。 最新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