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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11月17日 · 以偵辦詐欺案件為主要任務,刑事局打擊詐欺犯罪中心(簡稱打詐中心)發現在過去一年多來,類似的騙局一再重複上演,幾已形成固定套路,因此他們將投資詐騙分解為三步手法,分別是 「拉入」、「洗腦」和「完詐」 。 如同阿龍的經歷,打詐中心警務正嚴浤元解釋, 「拉入」指的是詐騙集團會隨機打電話、發簡訊,或透過社群網站和通訊軟體傳送訊息,提供飆股好康、期貨證券、虛擬貨幣和其他金融通貨等可以高額獲利的投資訊息,吸引民眾主動加入群組。 過去一年,拉入的手段更隨著科技工具的引進而自動化,讓進入投資詐騙陷阱的人越愈來愈多。

  2. 2020年9月3日 · - 報導者 The Reporter. 【投書】育兒補助新制加碼,準公托系統反將崩壞? 借鏡健保有解嗎? (攝影/蘇威銘) 再度宣示這項政策. 家長的托育選擇偏好中除了傳統文化因素,所得階級差異的因素更是重點. 六六六育兒補助 「幼兒(0~6歲)國家一起養」 當家長沒有金錢上的誘因選擇準公共化幼托,需求萎縮下,私人幼托業者也就缺乏加入政府準公共化系統的動機。 這將會導致政府難以適度管制幼托產業訂價、幼托第一線人員的勞動品質,使得賴前院長所提的準公共化幼托系統面臨全面崩壞的危機。 10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 所謂自由的托育產業市場只是理想,實際上托育市場的價格資訊是失衡的。 蒙特梭利 真正的社會福利政策,除了解決人口少子化社會問題,更是要解決社會不均的問題。

  3. 2020年10月26日 · 就健保財務制度設計來看,在支出面,因台灣2002年7月後全面實施支出上限制的總額支付制度,總額成長率由非協商因素、及協商因素組成;非協商因素主要受人口結構及醫療服務成本影響,而台灣人口老化速度現在開始處於加速期,可預見未來總額成長率將難以像過去維持在4%左右的水準。 就收入面,全民健保則採論口計費方式,由工作者負擔其眷屬的保費。 所以即使因人口老化及少子化使得工作人口下降,非工作人口的保費仍由工作人口負擔, 未來工作人口的保費負擔將加重 。 假設不考慮一般保費費率6%法定上限,根據目前健保會「收支連動機制」 下一般保費的平衡費率,根據不同的情境假設,以高、中、低成長率3組推估結果進行比較,我們可以觀察到以下幾點現象: 1. 若改為「量入為出」財務處理方式,醫界與民眾將面臨重大財務壓力.

  4. 社會觀察. 投資. 虛擬貨幣. 《報導者》9月7日刊登的 〈演戲開戶當人頭、貢獻信用擔風險,線上博弈員工變「洗錢工具」〉 一文從博弈產業觀察洗錢犯罪現象,但「博弈」產業只是洗錢犯罪的一部分,目前台灣的地下市場更多的不是「奕智博」這樣樹大招風的 ...

    • 在台灣,墮胎仍是刑事犯罪
    • 反墮胎公投頻浮出,女性健康權不能再倒退
    • 曖昧不明的「惡意傳染」定義
    • 台灣能否跟上國際u=U共識?

    但如果我們仔細看看台灣的《刑法》中,就會發現第24章「墮胎罪」,從288條至292條,仍把「墮胎」列為犯罪行為,甚至只要分享「墮胎」的方法或物品,就是一種犯罪行為,且有刑期或罰則。這些陳舊過時而又侵害女性身體自主權及健康權的條文,至今仍未消失。 雖然我國有《優生保健法》第9條,保障部分女性在某些情況下墮胎合法的權利,例如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並在《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15條訂定可施行人工流產的懷孕週數。但《優生保健法》第9條仍規定,即使在這些情況下,已婚婦女墮胎需取得配偶同意,未成年女性墮胎需取得家長同意等規定。 這不僅長年被婦運團體質疑會導致某些女性不敢尋求合法醫療資源,反而將墮胎持續地下化,也侵害女性身體自主權及健康權;同時,這樣的規定仍然是違反國際法的人權保障。

    更令人憂心的是,2019年10月有宗教團體提出公投連署案,要求只能「合法化」懷孕8週以內的墮胎行為,遭婦產科醫師質疑現實生活中,許多女性經期不規律,發現懷孕時往往都已超過8週,這種修法建議根本反而是再度將懷孕女性陷於危險處境。 幸好這份公投案並未成功。但2019年11月,宗教團體再度提案,要求墮胎應該加入「6天思考期」,且這6天思考期要求女性必須接受非由醫師所進行的「諮商輔導」。中央選舉委員會並於2020年3月27日舉辦聽證會,6月12日進行公投案審議。 各種限制墮胎的法令,都將導致對於女性的直接或間接歧視。在充滿懷疑和恐懼的文化中,這些法律所產生的後果,通常是導致危險的延誤醫療、或被拒絕照顧,也導致對流產婦女的懲罰和起訴。特別是以全民健保及防疫為傲的台灣,對於女性的健康權及身體自主權之保障...

    有些立法者認為可以用這樣的方式來阻止跟懲罰惡意傳染,並鼓勵大家揭露及進行愛滋篩檢。但事實上,有研究也顯示出這些法律無助於降低愛滋傳染,反而助長恐懼及歧視,而讓人們更不願意接受愛滋檢驗或治療,或公開討論他們的感染情況。 在某些判決裡面,律師也只能試圖證明感染者只是因為「粗心或疏忽」,才未能即時揭露感染事實。這個「粗心跟疏忽」,有時也可以被解釋為當事人其實並不知道「不揭露」會具有這樣的法律風險,而基於社會普遍對於感染者的歧視,很自然地不會主動想要揭露身分。

    台灣《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將傳染愛滋比照「重傷害」罪,訂定5至12年的徒刑,「未遂犯」亦罰之。實務上,由於基因檢測也無法完全確定傳染源,HIV感染者只要從事危險性行為,往往都以未遂犯判刑2年8個月。 相較於《刑法》第285條隱瞞花柳病而從事猥褻行為,判1年以下徒刑,及《傳染病防治法》第62條不聽從主管機關指示,致傳染於人者,判3年以下徒刑,《愛滋條例》第21條顯然刑期加重許多。 隨著科技發展,愛滋的治療方式也不斷進步,許多醫學研究也證明,感染者只要長期接受治療,若6個月以上皆測不到病毒,也不會透過性行為傳染給他人。現在也有數千人在「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議應該要修法,主張應該跟上國際社會目前共識,「測不到等於不具傳染力」(U=U,Undetectabl...

  5. 當博客來、蝦皮拍賣等電商龍頭,高居刑事局「高風險賣場」名單前幾位,駭客入侵、個資外洩衍生詐騙案層出不窮,消費者權益如何保障? 行之有年的《個資法》行政裁罰又為何無法減少相關犯罪的發生?

  6. 2021年3月18日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之標售得委託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但以都市更新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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