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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3日 · 《勞基法》有規定要發年終獎金嗎? 《勞基法》當中對於年終獎金相關的規定,只有在第29條裡有提到: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2022年12月2日 ·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也就是說,除非勞資雙方有明文約定「保障年薪 N 個月」、或是「保證年終 N 個月」等等,否則站在勞基法的角度來說,原則上年終獎金屬於恩惠性給予,在同時滿足 (1)公司有盈餘、 (2)全年工作,而且 (3)沒有過失這三個前提之下,才應該要發放。 (延伸閱讀: 勞動契約一定要簽嗎? 注意違法地雷,內附合法勞動契約範本 ) 其中,「過失」這個部分比較容易有模糊空間,小編建議大家在勞動契約中明確定義各種過失,以及相對應的獎懲,就不怕潛在的勞資爭議啦~
2023年1月16日 · 1. 當月薪資總額超過投保金額:超過部分需扣繳「雇主」補充保費. 不止發放年終獎金時要注意,其實只要該月有發放任何獎金都適用! 依照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4條,當公司在該月份支付的所有薪資總額>每月投保薪資總額,其中超過的部分就要按照補充保險費率2.11%計算扣繳補充保險費。...
2023年11月30日 · 勞基法中規定,雇主依民俗發給勞工的年終獎金,屬於勞工福利,發放之條件及標準,可以由勞雇雙方在勞動契約中約定,或雇主於工作規則中訂定。 而在勞基法有關獎金或紅利的規定是在第29條,這項規定只說明「企業如果年終結算有賺錢,應該給予員工獎金或紅利。 」並未定義在法律規定範圍內。 員工年終獎金的權利來源,端看各公司的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的內容。 年終獎金性質是受公司當年度盈餘獲利狀況,分配給員工,較屬勞基法第29條規定內容,應屬「獎勵」性質。 故勞基法並無規定企業必須發放年終獎金給員工,故沒有發放年終獎金的企業並沒有違反勞基法。 Q2:年終獎金是經常性給與或恩惠性給與?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9條的相關規定,事業單位在營業年度結算時,若有盈餘,應予全年無過失的勞工發放獎金或分紅。 然而,按勞動部勞動條4字第1030070998號函中指出,年終獎金被視為事業單位對勞工的福利,法律並未具體訂定發放的標準和要件,而是可以由雇主和勞工在工作規則中進行約定。 值得一提的是,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仍可以按比例發放年終獎金,以確保性別平等。 另留職停薪於勞動法上之意義,係指勞雇雙方合意暫時停止勞動契約之履行,並非終止勞動契約。 不可忽視的是,事業單位不應以公傷病假過長來列入年終考核範圍,進而拒絕發放獎金。 雇工若因非自身原因無法出勤,在法規上並無相關的限制,因此不應將其視為缺勤,進而影響年終獎金的發放和考核(參考台勞動二字第14508號函)。 年終獎金計算勞基法明訂.
雇主依民俗發給勞工的年終獎金,屬於勞工福利,發放之條件及標準,可以由勞雇雙方在勞動契約中約定,或雇主於工作規則中訂定。 勞基法有關獎金或紅利的規定是在第29條,這項規定只說明「企業如果年終結算有賺錢,應該給予員工獎金或紅利。 」並未定義在法律規定範圍內。 員工年終獎金的權利來源,端看各公司的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的內容。 年終獎金性質是受公司當年度盈餘獲利狀況,分配給員工,較屬勞基法第29條規定內容,應屬「獎勵」性質。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8、3325、3327、3349. 點閱數:0. 資料更新:112-09-07 16:52. 資料檢視:113-05-28 16:40.
2021年9月2日 · 就勞基法規範而言,只要符合「年終結算有盈餘」、「全年工作」以及「無過失」等三個構成要件,雇主即有依法給付年終獎金或是分配紅利的法定義務。 就公司法規範而言,公司得自訂章程敘明員工酬勞分配規則,並經董事會決議及報告股東會後發給,相較於勞基法規範,公司法賦予雇主自主設定個別勞工發放條件的權利。 三、民事法院實務見解—-符合勞基法第29條要件,雇主即有發放義務,不得恣意增設其他發放條件.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588號民事判決略以:「按勞基法旨在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此觀該法第一條之規定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