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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2年12月13日 · 勞基法有規定要發年終獎金嗎? 《勞基法當中對於年終獎金相關的規定只有在第29條裡有提到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2. 2022年12月2日 ·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也就是說除非勞資雙方有明文約定保障年薪 N 個月」、或是保證年終 N 個月等等否則站在勞基法的角度來說原則上年終獎金屬於恩惠性給予在同時滿足 (1)公司有盈餘、 (2)全年工作,而且 (3)沒有過失這三個前提之下,才應該要發放。 (延伸閱讀: 勞動契約一定要簽嗎? 注意違法地雷,內附合法勞動契約範本 ) 其中,「過失」這個部分比較容易有模糊空間,小編建議大家在勞動契約中明確定義各種過失,以及相對應的獎懲,就不怕潛在的勞資爭議啦~

  3. 2023年1月16日 · 1. 當月薪資總額超過投保金額超過部分需扣繳雇主補充保費. 不止發放年終獎金時要注意其實只要該月有發放任何獎金都適用! 依照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4條當公司在該月份支付的所有薪資總額每月投保薪資總額其中超過的部分就要按照補充保險費率2.11%計算扣繳補充保險費。...

  4. 2023年11月30日 · 勞基法中規定雇主依民俗發給勞工的年終獎金屬於勞工福利發放之條件及標準可以由勞雇雙方在勞動契約中約定或雇主於工作規則中訂定而在勞基法有關獎金或紅利的規定是在第29條這項規定只說明企業如果年終結算有賺錢應該給予員工獎金或紅利。 」並未定義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員工年終獎金的權利來源端看各公司的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的內容。 年終獎金性質是受公司當年度盈餘獲利狀況,分配給員工,較屬勞基法第29條規定內容,應屬「獎勵」性質。 故勞基法並無規定企業必須發放年終獎金給員工,故沒有發放年終獎金的企業並沒有違反勞基法。 Q2:年終獎金是經常性給與或恩惠性給與?

  5.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9條的相關規定事業單位在營業年度結算時若有盈餘應予全年無過失的勞工發放獎金或分紅然而按勞動部勞動條4字第1030070998號函中指出年終獎金被視為事業單位對勞工的福利法律並未具體訂定發放的標準和要件而是可以由雇主和勞工在工作規則中進行約定值得一提的是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仍可以按比例發放年終獎金以確保性別平等。 另留職停薪於勞動法上之意義,係指勞雇雙方合意暫時停止勞動契約之履行,並非終止勞動契約。 不可忽視的是,事業單位不應以公傷病假過長來列入年終考核範圍,進而拒絕發放獎金。 雇工若因非自身原因無法出勤,在法規上並無相關的限制,因此不應將其視為缺勤,進而影響年終獎金的發放和考核(參考台勞動二字第14508號函)。 年終獎金計算勞基法明訂.

  6. 雇主依民俗發給勞工的年終獎金屬於勞工福利發放之條件及標準可以由勞雇雙方在勞動契約中約定或雇主於工作規則中訂定勞基法有關獎金或紅利的規定是在第29條這項規定只說明企業如果年終結算有賺錢應該給予員工獎金或紅利。 」並未定義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員工年終獎金的權利來源端看各公司的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的內容。 年終獎金性質是受公司當年度盈餘獲利狀況,分配給員工,較屬勞基法第29條規定內容,應屬「獎勵」性質。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8、3325、3327、3349. 點閱數:0. 資料更新:112-09-07 16:52. 資料檢視:113-05-28 16:40.

  7. 2021年9月2日 · 就勞基法規範而言只要符合年終結算有盈餘」、「全年工作以及無過失等三個構成要件雇主即有依法給付年終獎金或是分配紅利的法定義務就公司法規範而言公司得自訂章程敘明員工酬勞分配規則並經董事會決議及報告股東會後發給相較於勞基法規範公司法賦予雇主自主設定個別勞工發放條件的權利民事法院實務見解—-符合勞基法第29條要件雇主即有發放義務不得恣意增設其他發放條件.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588號民事判決略以:「按勞基法旨在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此觀該法第一條之規定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