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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稅問與答. 營利事業所得稅. 拾捌、「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營利事業之相關規定 (共計9題) 營利事業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房地合一新制範圍之房屋土地課稅方式為何? (2914) 更新日期:112-04-28. 1.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 (獨資、合夥組織除外) 2.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 (所得稅法第24條之5)

  2. 最新消息. 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 112年8月15日上路了. 更新日期:112-08-1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新制將原本分散在各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改於台北、台中、高雄3所高等行政法院內增設的「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且透過「巡迴法庭」、「線上起訴」、「遠距審理」等配套措施,兼顧人民訴訟便利性。 另增訂保障原住民族、弱勢兒少及身心障礙者近用司法權益、健全紛爭解決機制、漸進擴大強制律師代理、防杜濫訴及強化移送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統一裁判見解機制等規定。

  3. 稅務資訊. 112.1.1網路交易稅籍登記新制專區.

  4. 舊制下土地係按公告土地現值所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納入所得稅課稅範圍僅就房屋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稅105年1月1日起實施新制房屋土地均應按實價計算交易所得課稅。 新、舊制比較表列如下: 註:自 107 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但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分3年逐年調高1%,即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 19%,109年度及以後年度按20%稅率課稅。 更多相關資訊. 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對機關團體之影響為何? (2915) 113-05-27. 房屋、土地的交易日及取得日應如何認定? (2911) 112-09-11. 營利事業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房地合一新制範圍之房屋、土地,課稅方式為何? (2914)

  5. ()房地合一新制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係採分離申報納稅個人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 (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股份或出資額為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依規定格式填寫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 該管稽徵機關,依下列順序定之: 1.申報時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 2.申報時居留地稽徵機關。 3.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所在地稽徵機關。 4.中央政府所在地之稽徵機關。 該筆交易所得毋須再併入交易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申報。 (二)申報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書1份。 2.計算結果有應自行繳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正本。 3.買入及賣出的買賣契約書影本 (私契)。 4.成本及必要費用相關證明文件。 5.其他有關文件。 更多相關資訊.

  6. (一)營利事業自105年1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應依新制規定課徵所得稅: 1.105年1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 (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 2.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的房屋 (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且該房屋、土地的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 ※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的交易,不論係個別交易或合併交易,符合上開規定條件者,均屬新制課徵範圍。 (二)營利事業110年71日以後交易下列標的者,視同房屋、土地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制2.0課稅: 1.自105年1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 2.自105年11日以後取得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

  7. 國稅問與答. 營利事業所得稅. 拾捌、「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營利事業之相關規定 (共計9題) 房屋、土地的交易日及取得日應如何認定? (2911) 更新日期:112-09-11. 1.新制下房屋土地的交易日原則以所出售或交換的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特殊交易情形的交易日認定如下2.新制下房屋土地的取得日原則以所取得的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特殊取得情形的取得日認定如下: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3點、第4點) 更多相關資訊. 營利事業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房地合一新制範圍之房屋、土地,課稅方式為何? (2914) 112-04-28. 營利事業在什麼情況下交易房地,屬於非自願性交易房地? (2917) 11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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