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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更新日期:107-01-15. 網路賣家從事境內網路交易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注意事項:. 一、賣家全部於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每月銷售貨物的銷售額未超過新臺幣(下同)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可以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如當月銷售額超過前揭標準 ...

  2. 案例一. 問:小華109年6月開始在網路上銷售生活用品,每月銷售額約新臺幣(下同)6萬元左右,是否應辦理稅籍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答: 1. 小華的銷售行為如果全部在網路上完成,只要每月銷售貨物金額未達8萬元,可以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免徵營業稅,但仍應記得將經營網路交易的年度營利所得25,200元(每月銷售額60,000元×7個月×該業別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擴大書審純益率6%)併計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 結算申報。 2.一旦小華當月銷售額超過上述標準,就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自行選擇向戶籍所在地或居住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稅籍登記。 案例二. 問:小惠109年4月開始在網路上銷售女裝,每月銷售額約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否課徵營業稅? 答: 1.

  3. 本網站目的在公佈財政部對外相關訊息

  4. 財政部目前僅將以營利為目的之網路賣家納入課稅範圍如果規定由拍賣網站業者代扣稅款對於僅是為出售自己或家人多餘日常用品的網路拍賣賣家而言因為拍賣網站無法區分其拍賣貨物的目的以致於必須被代扣稅款將造成另一種不公平現象

  5. 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 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404532300號令發布. 一、為規範利用網路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之營業稅課徵,及營利事業或個人利用網路從事交易活動之所得稅課徵,特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訂定本規範。 二、營業稅課稅規定. (一)網路註冊機構受理申請人取得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等註冊業務收取之註冊費及管理費等: 1.該等機構或受其委託辦理此項業務之營業人如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其提供註冊服務予中華民國境內買受人者,應由勞務買受人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6. 網路交易案例說明(進口). 更新日期:111-03-23. 案例說明. 關務部分(進口郵包). 案例. 問:小潔從國外網站購買大量服飾,在自己經營的網路商店與實體店面販售。. 因為想少繳一點稅,於是請賣家寄送時低報服飾價格。. 幾日後,小潔收到郵政機構送來的 ...

  7. 指企業透過網際網路對客戶(消費者)所提供的商業服務,又稱為「電子商業」,包括線上購物、網路個人理財、證券下單、線上資料庫、產業資訊服務及政府服務等應用。. 指消費者間自發性的商品交易行為,如一般個人式拍賣網站、二手跳蚤市場、BBS站或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