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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首頁. 行政規則. 工程事務類. 行政規則. 經濟部水利署暨所屬機關辦理水利法第76條緊急處置徵用作業參考指引. 參考指引. 113年4月25日經水工字第11305117520號函頒. 一、 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稱本署)為供所屬機關(以下稱執行機關)於防汛緊急時,因辦理災害搶護必需執行搶險(修)或河道緊急疏通等緊急處置,基於時效急迫,依水利法第76條辦理就地徵用之作業參考,特訂定本指引。 二、 本指引用詞,定義如下: (一) 防汛緊急時:指中央氣象署發布豪雨特報或颱風警報期間。 (二) 被徵用人: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其相關權利人。 (三) 查估單位:執行機關委託之不動產估價單位,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不動產估價師等。

  2. 11.搶險,指天然災害致使水利設施發生損壞或已發生險象,為防止損壞險象擴大所作之緊急搶救措施。. 12.搶修,指天然災害之威脅已減退,為免水利設施尚未修復、重建前災害再次發生或擴大,若屬施工項目單純之緊急搶修措施(如不含土石標售之緊急疏通搶修 ...

  3. 一、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由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擬定,為針對全國災害防救施政之整體性、長期性、指導性之綱要計畫。 本計畫即依據該基本計畫所訂各階段防救災工作的基本方針或規範所研擬。 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各公共事業擬定,係對所管業務或事務訂定之各項災害防救相關措施,屬於單一業務需求導向,為各層級政府相同業務主管機關縱向貫徹執行災害防救業務之短、中期計畫,每二年必需進行檢討與修正,並作為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相關項目之擬訂基礎。 本部為水災災害防救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本計畫與內政部、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單位所擬訂之各類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為平行位階之互補計畫。 三、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4.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搶險 (修)工程開口契約. 水利署101年06月11日經水工字第10105176350號函改版. 水利署101年10月03日經水工字第10105311860號函修訂. 水利署102年06月20日經水工字第10205150320號函修訂. 水利署103年05月20日經水工字第10305106560號函修訂. 104年10月30日經水工 ...

  5. 實施步驟如下: 1、明確劃分本部及各相關機關旱災災害防救業務之職掌。 2、辦理平時旱災災害防救業務預防及整備。 3、建置旱災預警機制、緊急通報體系及與其他單位間之聯絡網路。 4、旱災災害防救各機關(構)緊急應變人員編組。 5、訂定旱災災害防救緊急應變標準作業程序。 6、辦理旱災災後復原相關業務。 二、乾旱特性及其影響. 1、台灣屬亞熱帶氣候,雖有2,515公厘之年平均雨量,然降雨季節與地區分布極為不均,豐枯水期明顯,河川流量變化甚大,致使冬春之際常生乾旱,偶有持續四、五個月之久,尤以南部區域之乾旱較為嚴重。 2、旱災之發生可分為水文上的乾旱與用水上的乾旱。

  6. 本標準所稱水災災害救助,指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或颱風警報,因淹水所. 致之災害,由主管機關給付水災實際受災者緊急危難之生活救助金。 水災災害生活救助金包括下列各種救助: 一、人員死亡、失蹤、重傷救助。 二、安遷救助。 三、住戶淹水救助。 四、農田、魚塭、漁船(筏)、舢舨受災救助。 第四條. 水災災害生活救助對象如下: 一、死亡救助: (一)因水災致死者。 (二)因水災致重傷,於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死亡者。 (三)因水災災害而失蹤,經法院依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為確定其. 死亡之裁定確定者。 二、失蹤救助:因水災致行蹤不明者。 三、重傷救助:因水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 之日起十五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 金金額者。

  7. 自來水停止及限制供水執行要點. 經濟部 (以下簡稱本部)為統一乾旱時期自來水事業執行停止及限制供水標準與措施,特訂定本要點。. 1.減壓供水:離峰及特定時段降低管壓供水。. 2.停止供水:停供行政機關及國營事業轄管噴水池、澆灌、沖洗外牆、街道及水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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