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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初步評估及必要之急救措施。 二、測量生命徵象。 三、詢問主訴及病史。 四、二次評估。 第 六 條 前條第二款所稱測量生命徵象,指測量意識、呼吸、脈搏、血. 壓;必要時,應測量葛式昏迷指數(GCS)、血氧濃度、血糖、體溫、瞳孔大. 小及對光反應等。 前項生命徵象,得視病情需要,隨時監測評估,並記載於救護紀錄表。 第 七 條 救護技術員對於患者意識不清致無法詢問主訴或病史時,得詢. 問在場人員,並將詢問內容記載於救護紀錄表。 第 八 條 救護技術員對於無呼吸且無脈搏之患者,應施行心肺復甦術。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軀體斷體或無首。 二、軀體僵硬。 三、軀體焦黑或腐爛。 四、內臟外溢。 五、患者之監護人或家屬簽署放棄繼續進行心肺復甦術文件。

  2.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最新訊息

  3. outlaw.kcg.gov.tw

  4. 高雄市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準則(草案)總說明. 緊急醫療救護法自84年8月公布施行,期間歷經89年及91年間部分條文修正,為因應時代變遷及要求,衛生署於民國96年7月更完成全法大整修後之公布,施行迄今已逾十餘年,使我國緊急醫療救護之運作及制度更臻 ...

  5. 歷史法規. 第 一 條 為提供本市經濟弱勢市民醫療補助,以協助其獲得妥善照顧及減輕其家庭經濟負擔,並依社會救助. 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社會局。 第 三 條 醫療補助項目如下: 一、醫療費用補助:因嚴重疾病或傷害有進行治療之必要,並以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身分於健保特約. 醫療院所就醫期間,自行負擔或非健保給付之醫療費用。 二、看護費用補助:因前款事由住院期間,經醫師診斷證明生活無法自理,須聘僱專人看護所生之費用。 前項第一款之醫療費用補助,不含下列費用: 一、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洗牙、齒列矯正、整容、整形、交通費、證明書、指定藥品或材料費、衛.

  6. 第 三 條 醫療補助項目如下: 一、醫療費用補助:因嚴重疾病或傷害有進行治療之必要,並以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身分於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就醫期間,自行負擔或非健保給付之醫療費用。. 二、看護費用補助:因前款事由住院期間,經醫師診斷證明生活無法自理 ...

  7. 辦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基地圍牆設置原則. 一、為維護本市容觀瞻,並管理建築基地設置之圍牆,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市建築基地設置之圍牆,其實體部分之高度自基地地面起算最高不超. 過四點二公尺,高於二點五公尺部分,透空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地面層臨建築線出入口左右一點五公尺範圍內之圍牆不受前項透空率限制。 三、地面層出入口圍牆頂蓋應與建築物構造體水平間隔五十公分以上,其水. 平投影深度未超過一點五公尺者,得免計入建築面積,超過一點五公尺者, 該水平投影面積全部計入建築面積檢討。 四、下列場所或設施不受前兩點限制: (一)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 (二)海港、碼頭、航空站及燈塔、飛航服務設施等場所。 (三)涉及國家機密或軍事機密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