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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 增進市容觀瞻,並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共同壁:指相鄰二宗建築基地各別所有之建築物,所共同使用以地界中. 心線上構築之牆、柱及樑之構造物。 二、原高雄市轄區:指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高雄縣、市合併改. 制前原高雄市所轄管之區域。 三、原高雄縣轄區:指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高雄縣、市合併改. 制前原高雄縣所轄管之區域。 第 四 條 基地臨接供公眾通行之現有巷道,其最小寬度二公尺以上並.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於申請指定建築線後申請建築: 一、具有公用地役關係。

  2. 高雄市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自治條例.pdf.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第 一 條 為加強管理本市建築物與附屬設施之施工及使用,維護其構. 造與設備安全,以避免民眾生命、身體及財產遭受危害,特制定本自治條. 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 ...

  3. 學、研發、休憩等實驗性質,並經本府實驗建築審議小組認定公益性且可公開 展示之示範建築及其附屬設施。 五、一定規模臨時性建築物:指依本辦法第六章規定設置,包括但不限下列建築 物: (一)政府機關設置之臨時性建築物。 (二)鄰里守望相助崗亭。

  4.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為實施建築法第五十六條及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 ,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規定。 二、地坪(或基礎)及各樓層申報勘驗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建築工程勘驗申報書。 (二)建築工程必需勘驗部分申報表。 (三)建築工程監造報告表。 (四)建築物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 (五)鋼筋出廠證明書及無輻射污染證明書、保證書。 (六)鋼筋抗試驗報告。 (七)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書及品質保證文件。 (八)混凝土供應廠商之工廠登記證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九)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人員證書影本。 (十)其他必要文件。 三、承造人申報施工勘驗時,本府工務局除依相關規定檢查其檢附文件外.

  5.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七十二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第 三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景觀陽臺:指依第四條規定設置直上方有遮蓋物之休憩平臺。 二、通用化設計空間:指依第六條至第十條規定設置之浴廁、交誼. 室、昇降設備、廚房、餐廳等設施或設備之空間。 三、綠能設施:指依第十條規定設置對環境友善之太陽光電等再生. 能源、綠化、雨水貯集功能、綠色交通、智慧生活科技與其他. 綠能相關設施或其維修、支架、頂蓋等必要附屬設施。 第 四 條 建築物設置景觀陽臺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設置於建築物在冬至日日照達一小時以上之範圍內。 二、設置之建築物為五層樓以下者,應面臨道路、基地內通路、私. 設通路或現有巷道。

  6. 之重點。 (三)草案表:每一條文及其立法意旨,逐條依式說明。 二、市法規修正: (一)標題:名稱有修正時,應以舊名稱為標題名稱;其書寫方式如下: 1.全案修正:修正條文達全部條文二分之一者,書明「(法規名稱)修正草案」。 2.部分條文修正:修正條文四條以上,未達全部條文之二分之一者,書明. 「(法規名稱)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3.少數條文修正:修正條文三條以下者,書明「(法規名稱)第某條修正草. 案」或「(法規名稱)第某條、第某條及第某條修正草案」。 (二)總說明:說明法規制(訂)定或修正之沿革、必須修正之理由或法規. 名稱之變更,並逐點簡要列明其修正之重點。

  7. 池、給水道、煤氣管、油管、電線管、電線電桿、桿、交通標 誌、排水系統及其他公共設施,如有妨礙施工時,應由起造人及承 造人商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所有權人遷移、拆除,不得任意 剪斷或移動。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前,不得損壞路面或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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