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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5年6月1日 · 反攻防禦(Counter Offensive Defense)反攻防禦是指當市場領導者受到攻擊後即以正面的側翼的或者鉗型包圍的方式對挑戰者加以有力的反擊企業在實施反擊防禦時的主要策略有①正面反擊即與對手採取相同的競爭措施迎擊對方的正面進攻

  2. 2023年4月19日 · 根據這一理論領導者的主要職能被分為6個方面,即: 1.喚起員工對成果的需要和期望; 2.對完成工作目標的員工增加報酬,兌現承諾; 3.通過教育、培訓、指導,提高員工實現目標的能力; 4.幫助員工尋找達成目標的路徑; 5.排除員工前進路徑上的障礙; 6.增加員工獲得個人滿足感的機會。 主要觀點: 該理論認為,最有效的領導方式不一定是領導行為四分圖中“高主導和“高關心”的組合,而必須要考慮到環境的因素。 同時該理論也不贊成領導生命周期理論單純以員工的成熟度來決定採用何種領導方式,認為應該根據員工的個性特質和工作環境來選擇領導行為。 [ 編輯] 路徑-目標理論的具體內容 [2] 該理論認為領導者的工作是利用結構、支持和報酬,建立有助於員工實現組織目標的工作環境。

  3. 2024年3月10日 · 波特五力分析模型 是 邁克爾·波特 (Michael Porter)於20世紀80年代初提出,對 企業戰略 制定產生全球性的深遠影響。 用於 競爭戰略 的分析,可以有效的分析 客戶 的 競爭環境 。 根據波特的觀點,一個行業中的競爭,不止是在原有 競爭對手 中進行,而是存在著五種基本的 競爭力 量,這五種基本競爭力量的狀況及綜合強度,決定著行業的競爭激烈程度,從而決定著行業中最終的獲利潛力以及資本向本行業的流向程度,這一切最終決定著企業保持高 收益 的能力。 五力分別是: 供應商 的議價能力、購買者的議價能力、 潛在競爭者 進入的能力、 替代品 的替代能力、行業內競爭者現在的 競爭能力 。 五種力量的不同組合變化,最終影響行業 利潤 潛力變化。

  4. 2022年3月31日 · 人物經歷. 早期經歷. 熾平1973年在北京出生,家裡人都是香港人,讀書時期的他十分勤奮刻苦,25歲時已經擁有美國密歇根大學電子工程學士學位、斯坦福大學和西北大學兩個碩士學位。 1995年獲得西北大學凱洛格管理學院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1998年,畢業後的熾平曾任 麥肯錫 的 管理顧問 ,後又成為高盛 亞洲投資銀行 部電信、媒體與科技行業組的 首席運營官 。 熾平在高盛期間,一次複雜的重組項目讓他真正學習到了東西。 當時在 國內投資 界名噪一時的廣東粵海集團重組,高盛足足操作了兩年,中間涉及到100多家 債權 銀行、400多家公司。 每天工作都到凌晨兩三點,兩年的年項目感覺做了四年。

  5. 2016年12月14日 · 寶潔公司簡介. 始創於1837年的寶潔公司,是世界最大的日用消費品公司之一。 1999-2000 財政年度 ,公司全年銷售額為399.5億 美元 。 在《 財富 》雜誌最新評選出的全球500家最大工業/服務業企業中,排名第75位,全美排名第23位並被評為業內最受尊敬的公司。 寶潔公司全球雇員超過11萬,在全球70多個國家設有工廠及 分公司 ,所經營的300多個品牌的產品暢銷140多個國家和地區,其中包括洗髮、護髮、護膚用品、化妝品、嬰兒護理產品、婦女衛生用品、 醫葯 、 食品 、飲料、 織物 、 家居 護理及個人清潔用品。 麥睿博 ( ROBERT A. (BOB) McDONALD) 為現任 總裁 兼 CEO 。 [ 編輯] 寶潔公司發展歷程. 1837年並不是創業的 黃金時間 。

  6. 2016年11月16日 · 絕地反擊 K線形態組合 股價 前期一直處於震蕩下跌走勢,總體跌幅較大,屬於嚴重超跌的類型, 股價 跌到了較低的區域,對於場外觀望的 資金 有很大的吸引力。 突然一兩天股價大幅拉升, 成交量 伴隨放大後市股價不斷創新高就像被用力向下擲的皮球遇到地面突然強勁 反彈 一樣。 [ 編輯] 絕地反擊的技術特征 [2] 技術特征: 1.股價創出最近三個月的新低,具體的要求是最近五天的最低價必須是最近三個月 (一般是66個交易日)以來的最低價; 2.出現光頭K線,即 收盤價 等於全天最高價,當日的漲幅要超過3%; 3.. 成交量 要隨著股價的上漲出現同步放大; 4.K線對剛剛上市的新股無效,因為新股交易的時間還不到三個月,不能滿足K線的技術要求。 [ 編輯] 絕地反擊的應用法則 [3]

  7. 2016年9月5日 · 可轉讓信用證 - MBA智库百科. 工具 . 可轉讓信用證. 用手机看条目. 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 編輯] 可轉讓信用證簡介. 可轉讓信用證指經 出口商 請求, 進口商 同意, 由 開證銀行 開立可轉讓信用證,並載明授權受益人(即原信用證受益人)有權將信用證所列金額的全部或部分 轉讓 給出口商以外的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有權使用轉讓後的權力。 這種轉讓稱一次轉讓, 但第二受益人不得再作轉讓。 第二受益人稱受讓人(Transferee)承擔交貨的職責,但原信用證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仍對契約所列的諸條款承擔責任。 凡可轉讓信用證必須載明如下文句,以示其功能: 1. 本信用證可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