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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1 條. 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健全幼兒教育及照顧體系,以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 幼兒之居家式托育服務,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辦理。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幼兒: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 二、幼兒教育及照顧:指以下列方式對幼兒提供之服務: (一)居家式托育。 (二)幼兒園。 (三)社區互助式。 (四)部落互助式。 (五)職場互助式。

  2. 農業部公告:預告「偶蹄類動物進出澎湖地區檢查規則」第4條、第6條、第7條修正草案 (預告終止日 113-09-23) 意見表達. 113-07-24. 法規草案.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停止輸入查驗之日本食品品項別及其生產製造地區」修正草案 (預告終止日 113-09-23) 意見表達. 113-07-24.

  3. 升降機之支持樑、導軌、拉條及非工程用升降機之搬器等使用之材料,不受第一項規定限制。. 工程用升降機搬器之底板材料,得使用木材。. 但使用木材時,不得有影響強度之裂隙、蛀蝕、節疤或木紋纖維傾斜等缺陷。. 第 5 條. 結構部分材料計算應使用之常數 ...

  4. 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 二、洩漏、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 三、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 第 3 條. 任何人不得為外國 ...

  5.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大眾捷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大眾捷運系統受主管機關監督事項如左: 一、營運機構之增減資本、租借營業、抵押財產、移轉管理、全部或部分宣告停業或終止營業。 二、營運狀況、系統狀況、營業盈虧、運輸情形及改進計畫。 三、兼營附屬事業。 四、旅客運價及聯運運價。 五、聯運業務。 六、財務及會計。 七、服務水準。 八、行車安全及保安措施。 九、其他有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監督事項,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實施主動監督管理,其實施要點由該機構訂定,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 第 二 章 經營. 第 3 條.

  6. 原有合法建築物供特定用途空間區劃,依下列規定改善:. 一、防火構造建築物供下列用途使用者,其無法區劃分隔部分,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 (一)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A-1 類組或 D-2 類組之觀眾席部分。. (二 ...

  7. 第 128-1 條. 雇主對於使用高空工作車之作業,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除行駛於道路上外,應於事前依作業場所之狀況、高空工作車之種類、容量等訂定包括作業方法之作業計畫,使作業勞工周知,並指定專人指揮監督勞工依計畫從事作業。. 二、除行駛於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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