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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學資料檢索為線上法學資料庫,提供司法院主管法規、審判相關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查詢、簡易案件查詢、公示催告程序專區之資訊檢索服務。 操作說明: 1.當進入頁面之後,先選擇「主管法規」、「審判相關法規」、「判解函釋」....搜尋之項目。 2.之後,先於條件中的「檢索字詞」或「全文檢索語詞」中,輸入想要搜尋的「字詞」。 3.接著,輸入或勾選其他條件範圍。 4.最後,點選「查詢」。 ( 法學資料檢索服務網址 ) 發布日期:110-04-16. 更新日期:113-02-29. 發布單位:最高行政法院.

  2.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 109年度. 甲、實體部分. 1、綜合所得稅事件(3則). 裁判字號. 案由. 109年度判字第49號判決. 綜合所得稅事件. 109年度判字第267號判決. 綜合所得稅事件.

  3. share分享按鈕. 請至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判解函釋」. 1.點選「更多條件查詢」. 2.勾選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及 [停止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3.再依各種查詢條件,找到所需資料。. 發布日期:110-04-29. 更新日期:110-04-29. 發布單位:最高行政法院文書科.

  4. 提案之法律爭議 :學校之性平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成立調查小組,100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性平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必要時,『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107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之同法第30條第2項則規定調查小組成員必要時「得一部或『全部』外聘。 本法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亦同」(下稱新法)。 學校之性平會於新法施行前成立調查小組,成員均外聘,並完成調查報告,經性平會據以決議性騷擾成立及作成處理建議。 學校之教評會以性平會調查小組所提出之調查報告為事實認定,依行為時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對教師作成解聘及2年不得聘任為教師處分(即原處分,下稱解聘處分)。 受處分教師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於訴訟中新法施行。

  5. 5. 110-11-22. 110年度大字第2號裁定 (交通裁決事件) 6. 110-10-01. 110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 (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事件) 7. 110-05-07. 109年度大字第5號裁定 (解聘事件)

  6. 1、本頁面刊登之裁判,係各庭庭長就該庭之裁判選登,如與他庭見解不同,將循大法庭制度統一法律見解。 2、加註「*」者,並刊登於司法院公報及司法周刊。 發布日期:110-04-29. 更新日期:113-04-01. 發布單位:最高行政法院文書科.

  7. 公立大學所屬教師因具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事由,經教評會決議予以解聘,並依同條第2項議 公立大學所屬教師因具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事由,經教評會決議予以解聘,並依同條第2項議決1年不得聘任為教師,經公立大學報請教育部核准後,通知該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