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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4年10月5日 · 因為假決議即是用來解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及決議人數、比例門檻跨不過之情形。 所以王律師法律見解是第31條「除規約另有規定外」之規定,應該是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出席及決議人數、比例,規約另有規定高 {嚴格}於2/3、2/3、3/4規定者,從其規定。 」。 也因此王律師特別於103年10月3日打電話詢問主管機關 (台中市都市發展局住宅管理課)詢問承辦員實務運行狀況。 主管機關之解釋方式是以文義解釋,也就是說,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方式得以規約任意修改之。 雖然主管機關是這樣解釋,但仍發現其現行條文過於嚴格及除外規定無節制之放鬆等問題,因為畢竟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立法目的是「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 所以內政部營建署所提出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業已就門檻過低的部分作修法。

  2. 2018年11月10日 · 所謂『 共同監護 』,是指父母離婚後,雙方都有未成年子女法律上的監護權,也都仍然是孩子的法定代理人,但是,因為孩子的身體無法一分為二,所以此時還會再有區分誰是主要照顧者(就是孩子是跟誰同住照顧)。 而在共同監護的情形下,孩子所有事項,原則上要由父母雙方共同決定,除非一方有簽署並登記重大事項委託書給另外一方,此時才會由該方單獨決定孩子的重大事項。 關於重大事項之委託,可參考 林佳怡 律師之【 委託監護同意書 】文章。 而『 單方監護 』,則是指只由離婚父母中的其中一方,取得未成年子女法律上的監護權,成為孩子的唯一法定代理人。 其他相關: 成功為當事人獲得離婚、子女監護權勝訴判決. 【家事】離婚、監護權、扶養費的裁判費? 監護權官司中的暫時處分. 律師提醒:離婚後,子女監護權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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