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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一 條 為補助本市家庭暴力被害人(以下簡稱被害人),以保障其權益,. 並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社會局。. 主管機關因業務需要,得將本辦法所定 ...

  2. 高雄市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社家防字第11271985500號令. 法規體系:. 社會局.

  3. 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高雄市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社家防字第11271985500號令.

  4. 附表:高雄市政府處理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裁罰基準 項次 違法事實 裁罰 依據 裁罰內容 裁罰對象 裁罰基準 一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五十條之一規定,報導或記載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犯罪偵查機關或 ...

  5. 情況特殊經主管機關評估同意者,被害人之實際照顧者或執行專業保護事務之社會福利機關(構)或人員亦得代理被害人提出第一項申請。 前二項代理被害人申請之人不得為加害人。 第 四 條 本辦法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緊急生活扶助費用。 二、醫療費用。 三、非屬全民健康保險(下稱健保)給付範圍之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費用。 四、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五、安置費用。 六、 房屋租金及租屋衍生費用。 七、子女生活費用。 八、兒童托育費用。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評估認有補助必要之費用。 前項各款之補助,以主管機關評估申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致有實際需求者為限。

  6. 第 五 條 緊急生活扶助費用,依本市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補助,同一事件每一被害人最高補助額度如下: 一、家庭動產未達新臺幣三十萬元者:三個月。 二、家庭動產在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未達七十五萬元者:二個月。 三、家庭動產在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上未達主管機關所定金額者:一個月。 前項補助額度,由主管機關就個案評估後核定之。 第 六 條 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依下列實際支出覈實補助,同一事件每一被害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但情況特殊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掛號費。 二、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額或非本國籍被害人自付之醫療費用。 三、開立診斷證明書所需費用。 四、入住安置機構所需體檢費用。 申請前項補助者,其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不受第三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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