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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 藐视法庭罪是故意冒犯法庭或干预法庭的正常活动的行为。 英美法系刑法中的一种犯罪。 本罪的具体表现以下四类:(1)在法庭上具有藐视行为。 如被告在向陪审官讲话时使用污辱性的言词,或直接污辱法官。 (2)公布污蔑法庭的材料。 如在材料中对法官污蔑漫骂。 (3)旨在阻挠或干涉正常的司法程序或法院的合法程序的任何行为或公布的文件。 如威胁或阻挠陪审官、当事人或证人公布有关未决案的评议等。 (4)公布秘密材料。 但是,秘密材料只有当法院禁止公布时而加以公布,才构成犯罪。 [1] 中文名. 藐视法庭罪. 是一种严重的罪行. 惩 罚. 可以被判罚款或监禁. 藐视法庭. 不遵守法庭命令,妨碍司法公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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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法地区常见罪行

    藐视法庭是普通法地区常见罪行,一般用作保护法庭的庄严,惟藐视法庭的内容并无详细界定,部分原则常与知情权及言论自由相违背。情节严重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权意识提高下,多个普通法国家近代已对该罪犯解禁,宽松处理有关罪行。早年除了有藐视法庭罪行外,亦曾有藐视议会罪。法治国家,首先要尊重的就是法律以及法律象征的法院和法官,对法院和法官的尊重也是对司法的尊重。法庭,无论是作为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审理裁判诉讼案件,惩恶扬善,定纷止争的场所,还是作为法院设立的审理诉讼案件的机构,都具有庄重、肃穆、神圣不可侵犯等特征。树立法庭审判崇高权威,维护法庭审判正常秩序,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有效裁判各种案件,进而实现法律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的基本要求。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藐视法庭,干扰、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干扰、阻碍了法庭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

    【扰乱法庭秩序罪】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除了藐视法庭罪行外,批评法院审讯亦可能触犯“恶意中伤”(scurrilous attack)罪行。现时全球普通法地区的“恶意中伤法庭罪”定义各不同。美国公民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不接受恶意中伤法庭(Bridges v. California);加拿大须证明该番中伤足以令“多数人”失去司法信心,才可予以检控。英国仍保留该罪行,但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绝少提出检控。澳洲及新西兰的定义最为严格,只要令“部分人”失去司法信心,即可检控。同样采用普通法的香港,现时亦是采用澳纽的定义。

    随着民权意识提升,近年各国家及地区藐视法庭罪亦有松绑迹象。1951年,华仁书院校报Echo曾批评殖民地法官质素,其编辑谭寿文神父被裁定藐视法庭罪名成立,判4日内交罚款200元,否则入狱7天。最后,华仁书院开会后拒交罚款,但在限期前,有神秘人自掏腰包交了罚款。

    然而,2005年6月,香港市民黄杰强公然将法庭录音在网上公开,这一般视为典型的藐视行为,但香港司法并未采取任何行动。

    在普通法地区,藐视法庭罪与藐视议会罪一脉相承,过去若报道任何法庭或议会内容,即属藐视法庭或议会,但18世纪英国记者John Wilkes批评政府时,曾披露议会内容,被裁定“藐视议会”罪成,但英国下议院采取行动时,引发暴动,政府最终只得修改法例。在20世纪,英国为了电视可否直播开会情况,争辩20年,1989年底才批准直播,香港随后跟进。美国部分法院现今亦陆续容许电视直接转播法庭审讯的过程。

  2. 0. 黥刑,又名墨刑,黵刑,刺字,上古的 五刑 之一,是 中国封建社会 中使用时间最长的一种 肉刑 ,直至 清末 光绪三十二年修订《 大清律例 》时才被彻底废除,前后沿用时间长达数千年。. 是封建社会 刑罚制度 中的正刑;在 汉文帝 废肉刑之后,在很长一段 ...

  3. 如果不是破坏国家法律法规实施而是致人死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宣传煽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等犯罪的则应以他罪如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强奸罪诈骗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等治罪科刑。

  4. 指蔑视、侵犯帝王的尊严或人身安全的言行。. 汉代已有“不敬”或“大不敬”之; 北齐律 将“不敬”列为“ 重罪十条 ”之中;隋、 唐律 将“大不敬”列为十恶之六。. 唐律的“大不敬”指盗取帝王祭礼用的物品或帝王日常穿戴的物品,盗取或伪造帝王的 ...

  5. 汤誓是中国古代国王发布的军事法令之一。商代开国君主汤在征伐夏桀之时,军旅会战于鸣条之野,为戒士众而作。现载于十三经之一的《尚书》之中。主要内容为:汤王首先宣布夏桀罪状,以示出师有名。汤王称夏桀获罪于天,昏暗无德,天命殛之,非我小子敢行以臣伐君、举乱犯上之事。桀已尽 ...

  6. 今制法以定之,勒鼎以示之,民知在上不敢越法以己,又不能曲法以施恩,则权柄移於法,故民皆不畏上。. ” [1]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是一句古语,意为法律如果不公布的话,它的威力是无穷尽的。. 该语出自《春秋左传正义》,原文是:“刑不可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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