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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月最新法規訊息. 1. 修正3「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原則」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2. 修正4「高雄市體育有功人員表揚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3. 修正4「高雄市促進產業發展實施辦法」部分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4. 訂定「高雄市政府辦理前 ...
第一條 為管理高雄市市庫(以下簡稱市庫)及處理其相關事務,特制定. 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市庫經管本市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市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 關)之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並以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財. 政局為主管機關。. 第三 ...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項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及會計報表之說明及用法。 四、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五、收款、付款及財產管理辦法。 六、內部審核之處理程序。 七、會計檔案之管理。 第 五 條 社福法人財務報告之內容如下: 一、財務報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收支餘絀表。 (三)淨值變動表。 (四)現金流量表。 (五)財產清冊。 (六)附註或附表。 二、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三、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前項財務報表及其附註,除新設立之社福法人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 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 財務報表應由社福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及. 會計主管或主辦會計逐頁簽名或蓋章。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高雄市政府投資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股股權管理作業要點. 法規內容. 一、為管理本府投資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高雄銀行)之公股股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遴派公股代表擔任高雄銀行董事或監察人,應依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辦理。 本府因業務推動及公股管理之需要,得隨時調整董事或監察人。 三、本府公股代表之考核及解職,依高雄市政府所屬人員兼任公、民營事業機構及財團法人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考. 核要點辦理;公股代表非本府所屬人員者,準用之。 四、公股代表召集人由本府公股代表擔任高雄銀行最高職務者擔任,或由本府就公股代表中指定一人擔任。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憑證、會計簿籍與會計報表之種類及其格式。 四、會計科(項)目之名稱、定義及其編號。 五、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六、內部審核之處理程序。 七、會計檔案之管理。 八、其他會計相關事項。 第 十 條 本準則所定會計事項,指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之資產、負債、淨值、收益及費損發生增減變化.
歷史法規. 第 一 章 通則. 第 一 條 為規範本市社會福利慈善事業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組織、運. 作及監督等事項,特訂定本準則。 第 二 條 本準則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社會局。 第 三 條 本準則所稱財團法人,指主事務所設於本市,以公益為目的, 從事社會福利慈善業務或服務,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主管機關許可,並. 向法院登記之私法人。 本準則所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指財團法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由政府、公營事業捐助成立,且其所捐助之財產合計超過該財團法人財產. 總額百分之五十。 二、由前款之財團法人自行或與政府、公營事業共同捐助成立,且其所捐助之. 財產合計超過該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 三、接受政府、公營事業或前二款財團法人捐助或捐贈,且其所捐助之財產與.
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應依其業務特性及發展管理上之實際需要,建立會計制度,於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前項會計制度,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憑證、會計簿籍與會計報表之種類及其格式。 四、會計科(項)目之名稱、定義及其編號。 五、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六、內部審核之處理程序。 七、會計檔案之管理。 八、其他會計相關事項。 第十條. 本準則所定會計事項,指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之資產、負債、淨值、收益及費損發生增減變化之事項。 其種類如下:一、對外會計事項:會計事項涉及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本身以外之人,而與之發生權責關係者。 二、內部會計事項:不涉及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本身以外之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