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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街頭遊行播放進行曲涉及音樂著作的公開演出但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故一般街頭集會遊行若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不必經授權就可以播放他人之音樂

  2. 作者:章忠信. 2024 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關於侵害著作權的行為,規定故意或過失都要賠償,為何侵害著作權的處罰,卻只處罰故意的行為? 侵害著作權,會有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但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的規範目的不同,所以責任認定標準也不同。 侵害著作權的民事責任核心,在於損害賠償,由於不問侵害是故意或過失,都已造成著作權人的損害,所以,侵害不分故意或過失,都應該賠償。 所有的刑罰處罰,則都是以行為人的惡意為核心,刑法規定,犯罪以處罰故意為原則,處罰過失為例外。 所以,若要處罰過失的行為,則要有特別明文規定。 著作權法沒有規定對於過失的處罰,所以只處罰故意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3. 判決評析. 業者提供伴唱機給消費者唱歌不是出租行為. 作者:章忠信. 106.03.20.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司法院委託智慧財產法院於104年5月4日、5日舉辦「104年度智慧財產法 律座談會」,針對各級法院間智慧財產審判實務所發生之法律問題,充分交流討 論,達成7則共識決議。 其中,有一則與著作權有關之議題談到,餐飲店或KTV之營業場所設置之電腦伴唱機內,有未經著作權人授權之歌曲,仍供不特定消費者付費點歌點唱之行為,屬於以「公開演出」之方法利用著作之行為,並非「出租」行為,尚不構成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出租之方 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之罪。 這議題之討論是因為不少餐飲店或KTV之營業場所,提供電腦伴唱機給消費者唱歌。

  4. 作者:章忠信. 102.08.03.完成 102.08.17.最後更新.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今晚凱道大集合,送行洪仲丘,活動發起單位「公民1985行動聯盟」將帶領群眾演唱吳姓醫師改編自電影「悲慘世界」裡的歌曲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 之臺語版「你敢有聽著咱 ...

  5. 網咖未經授權提供正版遊戲軟體供客人付費點選玩樂侵害. 作者:章忠信. (章忠信 91.06.20.) 104.06.28.最後更新. E-mail: ch7943wa@ms12.hinet.net.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著作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 但表演不適用之。 」又第六十條規定:「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物。 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之重製物,不適用之。 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合法出租且非該項出租之主要標的物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亦即著作人原本享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但為均衡著作權和所有權不同權利人的利益,著作權法乃規定正版所有權人可以將其正版出租。

  6. www.copyrightnote.org › ForumDetail著作權筆記

    民法第519條第1項與稿約保留刪改權之效力 kfj 2022-03-07 17:57:23 202.130.124.19 現今出版社或報章雜誌常於稿約聲明對來稿有刪改權,然民法第519條第1項:「出版人對於著作,不得增減或變更。」則投稿者得否藉此主張出版社或報章雜誌保留刪改權之稿約 ...

  7. 戲謔仿作是合理使用,不因營利而侵害著作權. 作者:章忠信. 93.06.15.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service@copyrightnote.org. 未經授權,以戲謔手法改作知名的著作,會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這樣的改作行為,會不會因為有沒有營利的目的,而產生不同的結果呢? 報載發行「無間道」影片的群體工作室,最近聲稱要對改編自「無間道」的詼諧短片CDPRO2、「ipod版」、「總統大選版」、「校園風雲版」等,在網路上的營利行為採取法律行動,引起各界對於這些問題的關注。 部分網友認為群體工作室的行為「刻意打壓、扼殺創意」,群體工作室則反駁,公司從來無意封殺網路流傳改編「無間道」短片的創意,只是因為最近已有人改編短片後用做營利行為,才會出面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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