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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2月16日 · 申請方式. 由勞資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不經調解,或經調解不成立共同向地方政府申請交付仲裁;此外,屬不得罷工的勞工或未能約定必要服務條款的特定事業,其調整事項的勞資爭議,當事人任一方,得分別向地方政府或勞動部申請交付仲裁。 申請交付仲裁者,應提出仲裁申請書,並檢附調解紀錄或不經調解的同意書;其為一方申請交付仲裁者,並應檢附前述有關證明文件。 選任方式. 申請人可選擇由地方政府「指派獨任仲裁人」或「組成仲裁委員會」兩種方式。 選擇「指派獨任仲裁人」進行仲裁,仲裁人是由勞資雙方當事人從地方政府所備置的名冊中指派;屆期未選定者,由地方政府代為指定;若選擇「組成仲裁委員會」,則由勞資雙方當事人於地方政府所備置的名冊中各自選定仲裁委員,屆期未選定者,亦由地方政府代為指定。 仲裁效力.

  2. 2023年1月12日 · 選任方式. 申請人可選擇由地方政府「指派調解人」或「組成調解委員會」兩種方式。 選擇「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調解人是由地方政府或其委託的專業民間團體從所備置的名冊中指派;若選擇「組成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則勞資雙方當事人可從地方政府所備置的名冊中各自選定調解委員,並由地方政府指派調解委員會主席。 調解效力.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視為爭議當事人間的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的團體協約。 共 4 筆資料,第 1/1 頁,每頁顯示 筆. 第一頁. 1. 最後一頁. 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 (英譯版) 發布單位:勞動關係司 更新日期:2023-01-12 發布日期:2022-12-28 點閱次數: 勞資爭議調解人執行調解業務參考手冊.

  3. 如果您是勞工,遇到勞動權益受損或勞資爭議的情況,您可以透過勞動部的勞工申訴專區,了解各種申訴管道和程序,並獲得專業的協助和服務。勞工申訴專區提供勞工申訴專線、勞資爭議調解、勞動檢查、檢舉非法外勞等多元化的申訴方式,讓您的勞動權益受到有效的保障。

  4. 2024年4月26日 · 勞動部表示,為加強嚇阻並嚴懲非法容留、聘僱及非法媒介外國人工作等行為,勞動部已擬具就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將針對非法僱用由現行依每案15萬元到75萬元裁罰,提高為依每人計罰;另提高非法媒介罰鍰3倍,從每案10萬到50萬元罰鍰,提高依每人開罰30萬元到150萬元,且加重刑責。 業務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連絡電話:02-8995-6000.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布日期:2024-04-26. 點閱次數:

  5. 2010年9月17日 · 有關媒體報導「失業補助,雇主控找不到本勞」乙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說明如下: 目前景氣逐漸回溫,廠商求才需求增加,就業市場出現人力缺口,是失業民眾重回就業市場的好時機。 過去為維持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一定期間的基本生活,針對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者核發失業給付。 現勞委會為加強協助失業民眾求職就業,針對失業給付之核發,已推出新的措施,增進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功能,防止假求職之名,詐領失業給付之不當行為。 另外,勞委會也呼籲雇主勇於拒絕無心求職之民眾,並可向就業服務站檢舉,切莫配合勞工申請失業給付,而偽造任何證明。

  6. 本法翻轉傳統勞動訴訟的遊戲規則,姑且舉幾個常見的勞動訴 訟為例,說明與目前訴訟方式大不同的地方: (一) 管轄法院:給予勞工最大的方便,輕易應訴,即使勞雇雙方 已經合意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勞工得 逕向其他有管轄權之法院起訴

  7. 按勞資爭議處理法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其目的乃在迅速排除不當勞動行為,以確保勞工之團結權及協商權、並回復集體勞資關係之正常運作。其特色在於此一制度屬介於行政與司法訴訟間之「準司法」機制, 資料來源:依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網頁公告之2011 年至2019年各年度「不當勞務行為裁決案件審理概況-按地區、行業、案件類型分」檔案資料(以下稱「各年度檔案資料」)整理後自行製表。 *:依勞動部之說明,上開各年度檔案資料之統計時點為各該年度年底,統計之範圍為當年度裁決會所受理之案件。 **:依勞動部之說明,因可複選,故項目加總不等於總計之結案案件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