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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7年6月9日 · 某種程度上,透過目錄中各章節的小標題設計,從一個字兩個字漸增至多字,還可以看出作者本人的偏執。. 在臺灣,推理小說不但屬於小眾而且過於推崇詭計的設計,而忽略了故事性,筆者認為 《私家偵探》 最後雖然被定義成作者的半自傳作品,但此 ...

    • Nono偵結起訴1
    • Nono偵結起訴2
    • Nono偵結起訴3
    • Nono偵結起訴4
    • 「書記官不就是個打字員嗎?」
    • 書記官工作的演進
    • 打破語言隔閡的溝通橋樑──通譯
    • 日治時期的通譯
    • 通譯的重要性:幫助弱勢語言使用者
    • 通譯
    • 協助法庭運作順暢的幕後推手──錄事、庭務員、執達員
    • 結語:人民與司法的距離

    事實上,書記官的任務可不只是開庭時打打字而已。 書記官除了需要協助作庭前筆錄、開庭筆錄與列印裝訂法官所作之判決書外,也必須從旁輔助法官與檢察官,進行所有與案件相關的文書工作,以及整理相關卷證。比如說,當地方法院將犯人移送到高等法院時,書記官也要先把押票準備好(稱為「接押」),以等待開庭。 另外,實務上因為法官、檢察官除了開庭時,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和請託,通常不會直接聯絡當事人跟當事人接觸,法院、檢察署的開庭通知以及其他的公文書上,最常列的聯絡人就是書記官,所以,書記官也是扮演法院/檢察署,第一線(甚至大多時候也是唯一的)跟民眾溝通的重要橋樑。

    拜時代演進與科技創新之賜,書記官負責的工作型態,也隨之變化。 舉例來說,最早的公文、書類(司法的裁判書、起訴書都統稱為「書類」)與開庭筆錄等都是用黑筆親手寫出來的。公文由書記官製作,書計官會先墊複印紙在稿件上,這樣方便同時撰寫正本與留存底稿。 法官、檢察官則負責書類,有些法官、檢察官甚至會拿毛筆來寫,再請書記官交到打字室給錄事,錄事使用中文打字機,一字一字繕打在藍色臘紙上,讓書記官校對紙上的內容,確認沒問題後,再送到油印室製作書類正本。 從 1990 年代起,法院開始將中文打字機汰換成現代電腦系統,一方面是清楚的字體有助於校對,另一方面則是易於校對後的修正。到了 2000 年後,法院全面使用電腦製作裁判書、起訴書,這使法院內的部門與辦公系統也有了變動,例如打字室因此遭到裁撤,書記官直接用電腦...

    在法庭活動裡,除了書狀上的你來我往外,對於很多民眾而言,更重要的是在公堂之上向法官一字一句地陳述自己的故事和主張。但,不是所有的語言都可以在法院裡暢行無阻。 法院組織法第 97 條規定:「法院為審判時,應用國語。」但,如果今天當事人是外國人、根本不會講國語,或即使當事人都是臺灣人,有些人可能習慣運用的語言是客家語、閩南語或原住民語等,對國語可能只會聽、不太會說,或甚至根本聽不太懂國語的,這樣該怎麼辦呢?

    從日治時期開始,法院就有通譯的存在。當時的法院採雙通譯制度,當時得先把臺灣本地話翻譯為中國北京話,再將北京話翻成日語,反之亦然,因此,那時法院內配置著一正一副的翻譯人員,一位通曉中國北京話與日語,另一位則負責翻譯臺灣本地話與中國北京話。當時的人們必需經歷過如此繁複的流程後,才能順利地在法院內彼此溝通。 而這個情形要到日治中期才有所改善,出現能夠直接翻譯臺灣話與日語的專業人員。日本政府為了培養大量口譯人才,實施「通譯兼掌制度」考試。對目前已於法院內任職的判任文官、警務人員、巡查、看守等,進行通譯考試。後來基於想測試他們的臺語能力,還發展出可以把臺語寫出來的「表記法」,因此留下了珍貴的臺語書寫紀錄。

    現今的通譯除了扮演翻譯的角色,還要負責操作錄音設備。此外,由於通譯的位置處於法官與被告之間,所以更重要的是文書與證據的傳遞,可以說有了通譯,法庭才得以順暢地運作下去。通譯保障了使用弱勢語言的當事人,讓當事人理解法庭上的爭議,並能正確地傳遞自身想要表達的內容。 2009 年,我國立法院通過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4 條第 3 項包含了「以通曉語言告知被控罪名及案由」、「如不通曉或不能使用法院所用之語言,應免費為備通譯協助之」的權利。 我國法院組織法第 98 條也規定:「訴訟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之人,如有不通曉國語者,由通譯傳譯之;其為聽覺或語言障礙者,除由通譯傳譯外,並得依其選擇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上述條約與法律的通過,都表示承認了司法通譯制度,是一種確保...

    目前,法院所需的通譯人員特別是如客語、手語、原住民族語及近十幾年來大量攀升的外籍移工與配偶所使用的各種語言。 須透過遴聘特約通譯的方式來補充。但現實上常遇到通譯經費匱乏、辦案性質過於臨時、通譯人才城鄉差距大、跨區協助相當困難等困境。 甚至,有些案件中通譯到底有沒有忠實或正確地翻譯當事人的意思,或在通譯在轉化語言的過程中,有沒有簡化或錯誤理解當事人的真意,案件中有無監督機制可以確保通譯翻譯的正確性,以免因此使司法官對案件的處理產生誤判或偏差,這些也都是目前司法官在實務上處理案件需要克服的挑戰跟困難。

    由於司法程序進行的過程中,包含非常多繁重的行政工作,這些工作往往需要透過專業分工來完成。除了上述的書記官和通譯外,法庭內的專業分工能細分出哪些職位呢? 第一位是「錄事」,這是古代原各官署繕寫文件的官員、唐代科舉考試應酬事項的職掌者,如今分為法院錄事及檢察署錄事。法院錄事接受法官與書記官的指揮,負責公告判決主文、交付送達、辦理收狀與分案、輸入資料與查詢前案,檢察署錄事則是處理檢察官指定事項,與繕寫司法行政的相關文件。 第二位是「庭務員」,主要負責管理法庭庶務,開庭時會協助引導入庭和退庭、維持法庭秩序,另外也負責贓物與證物的調取。 最後一位是「執達員」,通常會與一位書記官一同搭檔,負責辦理強制執行程序中的事務,如查封拍賣、拘提管收等,如果不是在執行處,則是協助書記官處理訴訟文書的送達工作。

    不管是法院的日常運作,還是在解決紛爭的司法體制之中,其實都存在著許多無名英雄,他們或許不是新聞媒體聚光燈追逐的焦點,較難獲得社會大眾的強烈關注,但卻會在訴訟的接觸過程中,影響人民對於法院的觀感,及民眾透過法院解決糾紛的意願。 在司法院的「一般人民對司法認知調查報告」中,近十年調查結果顯示,過去曾接觸過法院的人民,對法院職員的服務態度與滿意比率均呈現逐年提高的趨勢。法院的進步賴於每一個環節中的小螺絲釘,唯有法院內每個角色都善盡職責,才能使法院背後表彰的司法專業社群,不再是一座阻隔溝通可能的高牆,而是落實於每一個司法日常中的良好互動經驗。

  2. 2019年9月12日 · 更有學者從淡新檔案近 3000 份民刑事訴狀中統計出,只有 1% 的訴狀是由官代書獨立製作而成, 80% 以上的訴狀都是由官代書根據當事人帶來的成稿或草稿寫成。

  3. 2014年12月8日 · 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讓我們從一個關於高野孟矩的小故事來了解吧。 話說第三任總督乃木希典上台後,一心想要掃蕩貪汙腐敗的吏治,而高等法院院長高野孟矩當時身兼總督府的法務部長,雄心壯志展開一系列的糾舉行動,但隨著被逮捕的官員逐漸增加,涉案官員的層級愈來愈高,問題變得一發不可收拾。 當官位高到民政局長也身陷風暴時,本來單純的司法案件也逐漸演變成政治事件。 日本國內高層意識到,再這樣調查下去,恐怕會危及日本在臺灣的統治基礎;畢竟,貪污到極致的政府,誰還願意相信呢? 在日本政府高層與乃木總督交換意見後,一批高官被撤換,民政局長、財務部長、學務部長紛紛下台,連高野孟矩的法務部長都被拔掉,首相甚至還希望他連高等法院院長也辭掉,就將他暫時停職。

  4. 2022年8月20日 · 在 18 世紀,殖民地居民經常違反法律使用非英國船隻運送貨物,英國統治者常常因此提出起訴,不過因為殖民地的陪審團制度,往往都是對被告做出無罪裁決。

  5. 2016年12月5日 · 審判中的各種不平等──讀《不平等的審判》. 「想必是有人誹謗了約瑟夫.K,因為他並沒有做什麼壞事,一天早上卻被逮捕了。. 」 ──《審判》,法蘭茲卡夫卡(Franz Kafka). 律師出身的卡夫卡,以此作為《 審判 》的開始,而小說的主角約瑟夫.K 從 ...

  6. 2020年10月8日 · 一、照相現場的狀況. 現場檢查了後須要一一照相現場的物品和狀況,這照相若是由貝爾中氏「照相測定法」就會知道物體和物體間的遠近距離了。 現場照相了後須要照相個個物品,用眼睛看不出來的附著毛羶衣裳的小血痕,在照片就會一個個明白看出來,附著手巾的血痕用水洗了後我們雖然看不出來總是用相片就會明白看出來。 …… 照相技術如何被運用在刑事偵查呢? 日治時期的照相機當然拍不出像今天一樣的高畫質照片,但對於紀錄案件現場的物品遺落狀況已相當有幫助。 甚至部分細微跡證、物品距離等,已經可以用相片測量、鑑識出來。 由於以下各階段的鑑定也幾乎都會用到照相,可見照相對這個時代的刑事偵查貢獻是多麼大啊! 二、指紋. 在犯行現場,犯罪者一定殘留多少的指紋,這指紋是犯罪搜查上最要緊的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