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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共借閱權 - 著作權筆記. 著作權觀念漫談. 公共借閱權. 作者:章忠信. (90.09.19.完成 93.04.13.最後更新)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service@copyrightnote.org. 當文字工作者完成著作,交給出版社出版,不管是作者的報酬或出版社的收益,通常都是透過書籍的販售來達成。 另一方面,圖書館的經營是要讓大眾免費地、很方便地借到想要看的書,達到資訊流通的目的。 這兩項制度的運作,顯然會產生某些衝突。 從作者或出版社的角度,圖書館每出借一本書,就表示書籍的銷售量要減少一本,尤其許多暢銷小說或僅具參考功能的創作,既沒有一讀再讀或經常使用價值,透過圖書館借閱,就幾乎取代書籍的銷售。 於是人們要問,難道圖書館的經營,不須要對著作人的損失作一些補償?

  2. 時事分析. 大學校院因應學生侵害著作權行為之新對策. 作者:章忠信. 96.11.15.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service@copyrightnote.org. 前些日子,報載教育部要求大學應在新生入學時辦理智慧財產權測驗,通過後才能發給圖書館證及電腦帳戶,引起一陣譁然,紛紛指出,智慧財產權怎麼會是用考試的方式來保護。 後來,教育部特別說明,不是考試,是要在學生領取圖書館證及電腦帳戶前,讓他們有機會自我檢測,認識智慧財產相關法令與自身權益的相關知識,以避免產生因不知而發生侵權行為,其性質是教育宣導,不會有學生通不過自我檢測,拿不到證件的問題。 教育部的這項想法,與其說是考試,不如說是以問答的方式,協助學生建立正確的智慧財產權觀念,不要違反了法律規定。

  3. 著作權法逐條釋義. 第十一條. 作者:章忠信. 第二節 著作人 最後更新112.12.25. 第十一條 (受雇人之職務著作)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 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解說. 本條是在規範受雇人職務上著作之著作權關係。 「受雇人」主要係指公司員工、公務員、獨資或合夥之受雇用之人,或其他任何具有雇佣關係之受雇用之人,學校老師應該也是受雇人。 此一雇佣關係,不以有書面契約、有無辦理健保為要件,也不問是正式或非正式員工、工讀生,只要在實質上有雇佣關係者,均屬之。

  4. 大哉問. 甚麼是強制授權? 作者:章忠信. 014 甚麼是強制授權? 強制授權 (Compulsory Licence)制度在避免著作人壟斷創作之成果,或因合意授權的進行有實際之困難,以致阻礙公眾利用著作之機會,進而不利經濟、文化之發展,乃在合理使用制度外,特別針對逕行自由利用著作將有損害著作人權利之行為,由法律或公權力之介入,於符合法律所定條件下,經政府核准後,強制認定著作人已為授權,但由利用人支付適當之使用報酬給著作人以為補償。 國際著作權法制所允許的強制授權,大約可區分為重製權的強制授權、翻譯權的強制授權,以及對於音樂著作的強制授權。

  5. 主要是客戶的存款,因此,銀行必須以確保貸款安全為第一優先,且一定要使貸款 收入高於存款利息支出與經營成本的總和,銀行才能永續經營。銀行的經營要以低風險為要,絕不能為了追求高報酬,進而負擔高風險。創投與銀行的經營不同,創 ...

  6. 作者:章忠信. 023 於公開場合聽演講時錄音,是否需徵得主講人同意? 於公開場合上課 (付費的課程),是否需徵得上課老師的同意? 記者於採訪新聞時錄音,是否需徵得受訪人的同意? 他人的演講是語文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 而公開場合的演講或上課,都是公開發表語文著作。 將他人的演講或上課錄音,是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的「重製」行為,依第二十二條屬於著作人之著作財產權之一種,應經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 但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又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此,對於他人之演講,不問是否收費,以自己之錄音機加以錄音,專供自己使用,應屬著作權法中之合理使用行為,非法律所禁止。

  7. 著作財產權的轉讓與授權. 作者:章忠信. (90.04.01.完成 93.04.01.最後更新) E-mail: ch7943wa@ms12.hinet.net.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著作人完成著作後即享有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而著作人希望從其著作獲得經濟上之回報,只有透過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才能達到目的。 長於創作的著作人通常不長於行銷,要使著作充分被利用,以獲取最高利益,將著作財產權轉讓或授權,是不二作法,只是一項涉及處理著作財產權的法律行為,到底是轉讓或授權,對給錢或收錢的一方而言,其間差異極大,不可不慎。 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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