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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www.copyrightnote.org › ForumDetail著作權筆記

    國營事業或公股銀行新進或訓練之自行辦理或委辦考試考題是否得受著作權保護要視其考試是否為依法令舉行之考試而定原則上要推定其可受著作權保護必須能找到其考試之法令依據才能判斷

  2. 何謂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作者:章忠信. 313 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其真意到底是如何到底是針對國家考試還是包括所有找得到法令依據的學校內的大小考試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又規定考試得重製他人著作為試題。 如果一篇散文被作成閱讀測驗的閱讀文章,是否就因此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係我國著作權法特有的規定,八十一年以前的著作權法第五條第四款原規定:「各類考試試題」不為著作權之標的,因過於廣泛,始於八十一年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修正為「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八十七年著作權法再修正擴大為「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3. 作者:章忠信. 99.11.04. 完成 100.11.19最後更新.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service@copyrightnote.org. 著作權相關契約中,常見有「不行使著作人格權」之約定,到底是何意義? 這與讓與或拋棄「著作人格權」有何不同? 一般人並不易弄清楚。 著作人所享有之著作人格權,依著作權法規定,包括公開發表權 (§15)、姓名表示權 (§16)及禁止不當修改權 (§17)。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21),但得約定不行使。 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又規定:「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所以,原則上,「創作著作之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4. 1.依法令舉行之考試考試單位對其試題或題庫無權主張著作權但若其試題在考試之後並未對外公布一般人還是無從利用。 過去,發生過有補習班透過考生,分工背誦試題,在考試完成不久,搶先公布試題與解答,並不致構成侵害著作權。 後來,考試單位主動公布試題與解答,這問題也就不存在了。 不過,雖然「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這也不表示考試單位有義務主動公布試題與解答,不准私藏題庫,若有其他人以非法方式入侵考試單位之實體或虛擬管領領域竊取試題或題庫,並不能以「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主張非法入侵行為可以免責。 2.既然「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其他人取得這些題庫後之散播、重製、修改或轉售營利,並不致構成侵害著作權。

  5. 大哉問. 邀稿、一般徵稿或徵文比賽的著作權規定效力之區別? 作者:章忠信. 1201 關於邀稿、一般徵稿或徵文比賽的著作權規定,到底有何不同? 是不是作者一定要受其拘束? 邀稿、一般徵稿或徵文比賽,常會有涉及著作權歸屬的規定,作者是不是一定要受其拘束,要視其中的交稿動作是要約還是承諾。 契約的形成,會有要約之引誘、要約與承諾等三階段。 只有要約與承諾合致,雙方才受拘束。 例如,菜市場賣菜的小販叫賣吆喝,是要約之引誘,顧客要買是要約,小販回應同意成交是承諾。 所以,小販可以因為顧客口氣不好而不賣,因為他沒有承諾要賣,契約尚未成立。

  6. 1366 員工職務上完成的著作,與公司沒有作任何約定,那麼員工的著作人格權要如何保護?. 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 ...

  7. 作者:章忠信. 106.03.20.完成 106.08.23.最後更新.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司法院委託智慧財產法院於104年5月4日、5日舉辦「104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針對各級法院間智慧財產審判實務所發生之法律問題,充分交流討論,達成7則共識決議。 其中,有一則與著作權有關之議題談到,雇用人與受雇人約定,受雇人於任職期間,在職務上所創作之所有著作,均以雇用人為著作人,雇用人依法享有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等語,則雇用人可因此取得受雇人職務上創作之著作人格權。 此項議題之爭議在於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著作人格權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而雇用人非實際創作著作之人,為何可以依第十一條之約定,取得著作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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