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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及財政部113年2月16日台財稅字第11200712470號令規定,彙整如下 (出售之房屋屬同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範圍者不適用):. (一)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 ...

  2. 105年1月1日起,出售房屋及土地依屬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或綜合所得稅的財產交易所得,有不同的課稅方式:一、出售屬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課稅的房屋、土地(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nb...

  3. 買賣案件-房地交易案件申辦流程 (含應備文件) ※本內容僅供參考,相關事項仍以各法令主管機關規定為準。. (1)房地合一新制【105年1月1日起交易房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交易之房地係103年1月2日 (含)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 二、交易之房地 ...

  4.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房地合一) 地址:110055 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四段547號 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 0800-000-321 (國稅局地址) (地方稅務局處地址)

  5. 三、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適用稅率. 更新日期:111-03-21. 個人以出售當年度是否為境內居住者及房地持有情形認定所適用的稅率. 個人. 適用稅率. 持有期間. 交易日於. 110年7月1日前. 交易日自.

  6. 1.新制下,房屋、土地的交易日,原則以所出售或交換的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特殊交易情形的交易日認定如下: 特殊交易情形 交易日 因強制執行於辦理所有權登記前已移轉所有權的房屋、土地 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 交易

  7. 1.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 (或損失金額)=交易時成交價額-可減除成本及費用. 2.課稅所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交易日前3年內房屋土地交易損失金額-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 3.可減除成本及費用:. (1)可減除成本及改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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