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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保存稽核相關資料,並且負責追蹤與檢討異常事件之因果及控 制其影響層面,以增進本系統之安全。 3.本局及各區公所每半年清查使用者權限,並依附表三辦理兩次 稽核作業。 二外部稽核: 1.本局得不定期至各區公所實地抽查並進行稽核。

  2.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暨所屬戶政事務所應用移民資訊管理作業須知. 105 年4 月8 日高市民政戶字第10530752100號函訂定 . 一、 依據 內政部移民署( 以下簡稱移民署)頒訂之「內政部移民署線上應用服務查詢作業使用須知」及「各機關應用移民資訊連結作業及管理要點」。 二、 目的 為防止網路連線取得之個人資料電腦檔案不當使用或洩漏,以保障個人資料隱私、落實戶政事務所應用移民資訊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 之資訊安全管理,特訂定本須知。 三、 適用業務範圍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暨所屬戶政事務所( 以下簡稱民政局暨戶政所)依據戶籍法及國籍法規定需使用移民資訊資料者,以線上資料即時查詢方式,查詢入出境、大陸港澳及無戶籍人士申請來臺、外籍人士居停留資訊等項目。

  3. 會談或實地調查時,服務機關應依其實際需求,提供執行職務之公務手機 、照相或錄影(音)器材等設備。必要時,得提供警報器或防身噴霧器等防護器具。 十、社工人員對於可能發生危害事件之個案或關係人進行訪視、會談或實地調查 ...

  4.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本局為管理本市交控系統錄影資訊之使用,發揮交通監控功能並保障民眾之隱私權或其他權益,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所指交控系統錄影資訊,係指本局為監控本市即時交通路況所建置路口監控攝影機之錄影資訊。 三、司法、警政機關或其他公務機關、學校,基於公務或研究發展需要,得查閱錄影資訊,必要時並得複製使. 用。 當事人為保全個人權益,得查閱錄影資訊,惟不得複製或翻拍。 四、錄影資訊除有下列各項情況外,不得提供: (一)有關例行性路況檢視事項。 (二)有關交通資訊查詢及交通事件處理之追蹤、檢視事項。 (三)因交通管理、系統運作及研究發展需要事項。 (四)涉及刑事案件而有查閱之必要。 (五)其他法令明文規定者。

  5. 一、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機關與民眾雙向交流,加強新聞發布及新聞聯繫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新聞發布:指以手機通訊軟體、電子郵件等將新聞資料送達媒體記者。

  6. 法規沿革. 第一條 為健全錄影監視系統之設置管理及利用,以維護治安,並增進公. 共利益及保障人民權益,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警察局。. 主管機關得將本辦法所規定之查核、檢視、調閱及複製等事項之權限委任其. 所屬各分局執行 ...

  7. 依規定處理個人資料之安全維護措施及資料安全管制作業。. 帳號申請是否依規定辦理。. 使用者職務異動,是否依規定辦理終止帳號使用權限。. 每月定期稽核系統查詢資料使用範圍、使用頻率、及使用欄位是否符合於目的之必要性。. 依規定處理個人資料之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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