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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刑法第十六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 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著作權法之刑罰只處罰故意侵害,沒規定有處罰過失侵害。 但知道不是自己的圖檔而是他人著作,仍加以使用,就是故意使用他人著作,只是因為沒有法律常識,以為這樣使用沒問題而已,這仍是有使用他人著作之故意,只是不知道這種使用需要取得同意,否則會違法。 這並不是過失,而是不知法律,不能說不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只能請法院減輕其刑而已。 至於接獲著作財產權人通知,就將圖片立即下架,並回復對方我們並非故意請求原諒,這只是侵害後的補救,避免侵害擴大,並不會有侵害自始未發生之效果。

  2. 司法機關對於抄襲之要件及判斷. 作者:章忠信. 98.04.03.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service@copyrightnote.org 一般人對於侵害著作權的概念,除了整份著作的影印或盜拷,以「盜版」稱之,另一個常用的詞就是「抄襲」。 然而,著作權法中並無「抄襲」一詞,比較接近的應該是著作權法所稱的「重製」或「改作」之行為,司法機關也認為「按所謂著作『抄襲』,其侵害著作權人之權利主要以重製權、改作權為核心」 (智慧財產法院97年度刑智上易字第00027號刑事判決),而重製權或改作權,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屬於著作人之著作財產權。 而「重製」行為,包括全部或部分重製。

  3. 這下,已經先使用但一直沒去註冊商標的好人怎麼辦,是不是就不能再使用了? 商標法第36條1項第3款就規定,沒註冊的好人,在別的好人註冊之後,可以主張自己是「善意先使用」,繼續使用商標。 商標法第36條1項第3款所提到的「善意先使用」,是指使用者不知他人有在使用或已申請註冊該商標的情形下,開始使用,沒想到後來有人去註冊商標,取得專用權。 由於大家都是好人,沒有壞人在其中,商標法就要處理兩個好人之間的利益衝突。 一個是去註冊的好人取得商標專用權。 一個是先使用的好人可以繼續使用。 那消費者怎麼辦? 怎麼分得清誰是誰? 所以,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說:「在他人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品或服務者」可以繼續使用,但註冊權得商標專用權的人,可以要求善意使用者進行區隔標識。

  4. 作者:章忠信. 1782 著作權法所稱的「公開」到底是甚麼意思? 著作權法所稱的「公開」,從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第十三款及第十五款之「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及「公開發表」等定義觀之,都是以對「公眾」為之為條件,而關於「公眾」,依該條項第四款規定,「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 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 」從而,只要是對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以外之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提供著作內容之利用行為,都算是著作權法所稱的「公開」。

  5. 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著作權法僅保護「表達」,不保護「表達」所隱含的「觀念」,未經授權而就「表達」的「重製」或「改作」,可能會構成著作權侵害,但因為「觀念」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就「觀念」之引用,縱使未註明出處,也不會構成著作權侵害。 在著作權方面不構成侵害,在學術界方面是否就可被認為不是抄襲,不必然會有相同的認定,這應交由學界去處理。 亦即學術歸學術,法律歸法律,學術上可能要求較嚴格,法律上則未必違反著作權法。

  6. 近日台灣一篇報導,轉述大陸媒體有關文壇抄襲事件的新聞,引起部分人士更加疑惑。 所謂「抄襲」是一般通用語,在著作權法上並無「抄襲」之字眼,只有全部或部分的「重製」及「改作」。 「重製」是指「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 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改作」則「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不同著作間是否有「重製」或「改作」之情形,包括何人「重製」或「改作」何人之著作,均屬於事實認定問題,須由雙方舉證證明何人完成在前,其間有無相同或相似之處,有無「重製」或「改作」之事實等,如無法釐清,只能訴諸法院了。

  7. 近日部分立法委員指稱新政府若干首長擔任教職期間涉嫌抄襲、剽竊學生論文,或由學生捉刀撰寫論文後,作為提出申請國科會研究案補助之用,乃要求下台,以示負責。 消息傳布後,一方面有人主張應澈底根除學術界長期以來之抄襲、剽竊、捉刀、教師欺壓學生之惡風,也有人為文認為此乃學術界師生共同研究學習之當然作法,無庸置疑。 更令人一絕的是,當引發戰火的立法委員於接受電台訪問時,對於記者問及助理為該立法委員擬法案及質詢稿時之情形與本次師生間論文掛名抄襲之爭議有何不同之時,立委之回復竟然是因平日對助理照顧有加,助理們均自願協助之另類答案。 同一期間,陳總統在參加一場學校畢業典禮中,坦陳當年為夫人捉刀撰寫論文,引發立委指責為不良示範,要求公開道歉。 一時間,學術抄襲、剽竊與著作權侵害等問題引起諸多關注,有待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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